中国古代法观念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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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雪(1992.01-),女,汉族,山东省安丘市凌河镇石家庄村26号,本科,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接触过法律的人都应该听说过法理学的“斯芬克斯之谜”即:法律是什么?当然,对于这一问题,每个时代,每个国家,甚至每一代人都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答案。或许,这本就没有标准答案,正如小时候学过的一篇课文《画杨桃》一般,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杨桃会表现出不同的形状。正因为如此,法律也一样,你从不同的背景、时代出发当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它的文化丰富多彩,大到天文地理,小到生产生活,每一方面都有独特的风采。对于文化之一的法文化更是有其独到的见解。
  众所周知,中国的古代法是充满着暴力色彩的。在这一点上,法更多的体现为“刑”,这一特征并非偶然,而是历史的必然。因为法性格的形成与一个国家的形成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我们都知道古代的中国更多的是“宗法国家”、“氏族国家”,是由战争中氏族族长权力扩大演变而来的。因此,国家只不过是处于统治地位的族姓强加于被征服氏族身上的暴力机器,而法则是贯彻统治者意志的暴力手段。这种“手段”不但包含着失败者的受压迫,更意味着残酷的“征服”过程。因此,在这一背景下,法律就必然沦为一种工具——一种表明君主意志、由君主随意运用的统治工具。古代中国,不论是在上的统治者,还是在下的民众,这种意识都极其强烈,所以很自然的:法不是人民权利的延伸;法乃是刑,是令人生畏的暴力。其社会功能,特别表现在“令行禁止”四个字上面。用郝铁川的话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大缺陷就是重义务轻权利,把法律视为防民治民的工具,把民众视为惟统治者马首是瞻的仆人”。所以不可避免的,中国古代法充满了暴力色彩。实际上,就法律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的法律几乎都可以看作是刑法。
  基于上述,中国古代法的地位就不言而喻了——肯定是非常之低的。或许你会反对说:“既然法是统治者意志的反应,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手段,那么统治者必然会把它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其地位又怎么会低呢?”关于这一点,我也曾迷惑过、怀疑过,直到最近,我才弄明白,这是由于我们把衡量一部法律地位的标准弄错了。韦伯曾说过:“过于麻烦的法律和无法强制执行的法律必然沦为死法律”,而法律保持生命力的最根本保障不在于君主意志,而在于它本身与一国民众的观念相符合,至少不是相冲突。而中国古代的法律,它本身并不是人民权利来源的基础,而是君主权力的延伸,是君主用来统治民众的工具。不仅如此,在古代,法律更是无法被老百姓所知的,它仅仅是君主控制、驾驭权臣的秘密武器。试想一下,这种“隐晦”的、“捉摸不定”的、“暴力”的法,如何与百姓价值观念相符合? 更如何赢得百姓的信仰和拥护呢?其地位自然是可想而知的了。
  当然,导致中国法律不受重视的原因,除了法律本身的“性格”外,还与当时的思想观念有关。众所周知,儒家的思想统治了中国两千多年,中国人的思想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倡导“和谐”、“中庸”、“大同社会”,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儒家就提出了实现没有法律的理想社会——无讼社会的主张。他们认为法律并不能造就这样优良的和谐社会。恰好相反,强调法律则会使人们好讼、狡诈、喜欢钻空子。法律的存在是不得已而为之,它仅限于惩治犯罪,其矛头直接指向社会的不良分子,尤其是不可救药的分子。一个真正有道德良心,行为举止合乎“礼”的规范的人是可以一辈子不与法院法官打交道的,甚至这成为衡量一个人清白与否的标志。真正的良民是不会与法律有所接触的,与法律发生联系的人不是自己出了问题就是家里其他人出了刁顽不法之徒。总之,是一件不光彩的事。简而言之,因为诉讼的形式及后果令人害怕,令人厌恶,故而要轻之贱之。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百姓对于法律往往是避而远之,又谈何信仰呢?其必然导致法律地位的低下。也正因为此,直到法制建设基本健全的今天,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在文化落后的地区,人们也往往对法律避之不及。其实,生活在都市中的人又何尝不是如此,在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身上,不也是常常见到这种传统观念影响的痕迹么?
  现在再让我们把眼光转换到现代,我们都知道现行的法律几乎都是从西方舶来的。那么让我们回到开头提出的问题上“法律是什么?”《法学辞典》给出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几乎不假思索就可以看出,这一概念是由这样几个要素组成: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意志。那么我想问在当今中国何谓“统治阶级?”、何谓“统治阶级意志?”通过这些词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古代法的缩影。的确,现实是在历史的怀抱中成长起来的,传统之于中国人并非死了的过去,而是活着的现在。难怪一些外国人称中国为“古老的新国家”、“年轻的老国家”,几千年的法律传统岂是说断就断的呢?在传统法律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上,中国人充满了矛盾:我们都知道许多法律传统不适应世界潮流的变化,而且不能不借鉴西方的法律,但是我们又很难真正的把它们变成自己的一部分;我们试图抛弃一些旧传统,实际上又做不到。因为我们正在试图改变的不仅仅是法律,更是一种文化,一种民族的信仰!没有足够长的时间是不可能改变文化的影响的。或许,这就是导致现代中国表面的制度与人们实际的行为方式总是存在差异的原因吧!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古代法观念的确有很多的不足,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法展,尤其是高度宣扬民主权利的今天。但是,在中国的法制建设道路上,我们不能全盘否定中古代法观念。毕竟,中国古代法观念也有其合理之处,值得我们去借鉴。中国古代的“以和为贵”思想,不正是今天国家所大力倡导的吗?中国古代法观念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变化,早已百炼成钢,深入人心,形成了一种法感情。岂是能说变就能变的呢?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要顺应国民的法感情,合理借鉴西方国家的法观念,找到中西方法文化融合点,使国民走出“乡土社会”,提高国民权利的自我认知。试想一下连你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又谈何行使?谈何维护?而这恰恰是中国权利意识中最薄弱的链条。只有提高权利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法治社会。
  中国古代法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我们要合理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合理处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在学习西方法文化的基础之上,融入中国古代法的精华,实现“法德双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最终实现我们的中国梦!(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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