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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甚至出现了监督权不被承认的情况。但这些混乱情况并非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所造成的,而是由于我国在检察法律监督权方面立法不够完善及人们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存在某些思维定势、对法律监督职能认识不清晰、不统一而造成的。这些缺陷并非不可治愈的“硬伤”,完全可通过完善立法、理顺机制、转变观念等来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