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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负有在就业时向用人单位告知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然而,现实中履行告知义务的刑满释放人员往往被用人单位歧视,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了很大的侵犯。因此,为了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权,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我们应对《刑法》第一百条进行人性化的修改,并完善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