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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希腊到近代,西方自然法传统代表的是一种主客二分的理性思维,具体表现为古希腊的自然理性、中世纪的神学理性、近代的人学理性;中国伦理法的传统,从先秦到明清,代表的却是一种主客交融的道德情感,具体表现为外在"礼"的形式、内在"仁"的内涵。这种内在的差异最终导致传统西方社会走向法制,传统中国走向人治。伦理法应当以自然法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