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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简述融资租赁的概念及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及制度,分析我国的融资租赁的立法及监管制度,就如何去完善我国融资租赁法律监管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监管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理论阐述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以前的法律均没有对融资租赁的概念加以界定,直到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出台,从概念上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对融资租赁作了如下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二)融资租赁法律性质
1.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说。融资租赁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的买卖。
2.借贷(融资)交易说。此说认为融资租赁名义上是一种租赁,实质上是一种融资交易。该说特别强调了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与经济意义。
3.动产担保交易说。该学说基于动产担保交易之法制背景,认为融资租赁应为一种动产担保交易。
4.独立交易说。该说认为融资租赁是根据市场需要而在传统的各种交易,特别是租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独立交易方式。
以上各种学说,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揭示融资租赁的性质作出了有价值的尝试。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应将其法律性质界定为独立交易,这样界定避免了片面的将融资租赁归入某一类既存法律关系而破坏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独立交易制度的整体性。同时独立交易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中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分析
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引进融资租赁业务,在近30年的时间内,历经由繁荣到低谷,再由低谷到逐步发展的曲折过程。目前,国内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融资租赁法》。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等规范。这些规定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无论是在体系的完整性上还是在法与融资租赁本身的契合度上都存在明显不足。健全融资租赁立法的当务之急就是充分尊重融资租赁本身特性及内在运作规律,在市场规律的指导下对现有立法进行甄别,修正偏颇、补充缺漏,并最终实现建立一套完整、严谨、科学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目标。另外,从中国当前实际来看,对于融资租赁的政策支持力度远远小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融资租赁发展初期所给予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中国融资租赁立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法的定性问题
融资租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这是制定融资租赁法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二)融资租赁市场准入问题
融资租赁市场准入门槛高低的确定既是国家对该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风险、保障该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利武器。
(三)租赁物回收权问题
租赁物的回收权是基于租赁物所有权而产生的一项权利。无论各国国内法还是国际公约,对于租赁物所有权问题均有着一致的观点,认为租赁物所有权归于出租人。
(四)融资租赁税收制度的完善
融资租赁业在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初期离不开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等鼓励性政策;如果没有融资租赁业发展初期的优惠税收政策,融资租赁业很难充分体现出其独特的优势。
(五)融资租赁监管制度
国际融资租赁的监管制度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司法主权,一国政府对发生于本国境内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行业管理;二是为促进国际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在融资租赁领域开展的协调行动与国际合作,以及为国际融资租赁制定普遍性的行业标准。
四、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商务部和银监会监管职能划分,明确各自监管范围
商务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这既是对融资租赁性质问题分歧的妥协,也是行业现有的发展格局下,追求最大效率的一种平衡。不同的设立、审批、监管标准,以及不同的市场准入风险控制;对金融租赁公司相对严格的监管,表面上看似对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限制,但是业内人士都明白金融租赁公司其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身份所带来的巨大好处。
(二)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
统一的监管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建立统一、高效的外部监管的基础或者首要条件。
(三)完善对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适度严格的监管机制
对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监管的程度也应是适度的,毕竟它与接受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以及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相比,还是有很大区别。因此,对于银行参股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应严格与一般融资租赁公司,但是不加区别地按照银行标准实施金融监管是完全不必要的,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四)建立融资租赁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打破资金瓶颈
首先,允许租赁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其次,允许发行特殊用途基金或者提供特定用途贷款;最后,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身信用直接融资。
五、结束语
融资租赁立法及其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论证阶段,尤其是关于融资租赁的性质和监管程度上还存在巨大的分歧,其涉及领域广泛而复杂,通过比较分析及综合考察,根据我国国情认为我国融资租赁应当选择统一立法的监管模式,对融资租赁进行适度监管,达到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都有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与形式[J]. 河北学刊,2010,(3).
[2]宋丽丽.中国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职业技术学院,2008,(4).
[3]郝文尉.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4).
[4]王火君.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8,(4).
[5]杨广诣.我国融资租赁及相关税收政策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09,(4).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监管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理论阐述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以前的法律均没有对融资租赁的概念加以界定,直到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出台,从概念上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对融资租赁作了如下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二)融资租赁法律性质
1.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说。融资租赁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的买卖。
2.借贷(融资)交易说。此说认为融资租赁名义上是一种租赁,实质上是一种融资交易。该说特别强调了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与经济意义。
3.动产担保交易说。该学说基于动产担保交易之法制背景,认为融资租赁应为一种动产担保交易。
4.独立交易说。该说认为融资租赁是根据市场需要而在传统的各种交易,特别是租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独立交易方式。
以上各种学说,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揭示融资租赁的性质作出了有价值的尝试。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应将其法律性质界定为独立交易,这样界定避免了片面的将融资租赁归入某一类既存法律关系而破坏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独立交易制度的整体性。同时独立交易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中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分析
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引进融资租赁业务,在近30年的时间内,历经由繁荣到低谷,再由低谷到逐步发展的曲折过程。目前,国内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融资租赁法》。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等规范。这些规定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无论是在体系的完整性上还是在法与融资租赁本身的契合度上都存在明显不足。健全融资租赁立法的当务之急就是充分尊重融资租赁本身特性及内在运作规律,在市场规律的指导下对现有立法进行甄别,修正偏颇、补充缺漏,并最终实现建立一套完整、严谨、科学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目标。另外,从中国当前实际来看,对于融资租赁的政策支持力度远远小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融资租赁发展初期所给予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中国融资租赁立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法的定性问题
融资租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这是制定融资租赁法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二)融资租赁市场准入问题
融资租赁市场准入门槛高低的确定既是国家对该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风险、保障该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利武器。
(三)租赁物回收权问题
租赁物的回收权是基于租赁物所有权而产生的一项权利。无论各国国内法还是国际公约,对于租赁物所有权问题均有着一致的观点,认为租赁物所有权归于出租人。
(四)融资租赁税收制度的完善
融资租赁业在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初期离不开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等鼓励性政策;如果没有融资租赁业发展初期的优惠税收政策,融资租赁业很难充分体现出其独特的优势。
(五)融资租赁监管制度
国际融资租赁的监管制度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司法主权,一国政府对发生于本国境内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行业管理;二是为促进国际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在融资租赁领域开展的协调行动与国际合作,以及为国际融资租赁制定普遍性的行业标准。
四、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商务部和银监会监管职能划分,明确各自监管范围
商务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这既是对融资租赁性质问题分歧的妥协,也是行业现有的发展格局下,追求最大效率的一种平衡。不同的设立、审批、监管标准,以及不同的市场准入风险控制;对金融租赁公司相对严格的监管,表面上看似对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限制,但是业内人士都明白金融租赁公司其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身份所带来的巨大好处。
(二)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
统一的监管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建立统一、高效的外部监管的基础或者首要条件。
(三)完善对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适度严格的监管机制
对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监管的程度也应是适度的,毕竟它与接受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以及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相比,还是有很大区别。因此,对于银行参股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应严格与一般融资租赁公司,但是不加区别地按照银行标准实施金融监管是完全不必要的,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四)建立融资租赁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打破资金瓶颈
首先,允许租赁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其次,允许发行特殊用途基金或者提供特定用途贷款;最后,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身信用直接融资。
五、结束语
融资租赁立法及其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论证阶段,尤其是关于融资租赁的性质和监管程度上还存在巨大的分歧,其涉及领域广泛而复杂,通过比较分析及综合考察,根据我国国情认为我国融资租赁应当选择统一立法的监管模式,对融资租赁进行适度监管,达到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都有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与形式[J]. 河北学刊,2010,(3).
[2]宋丽丽.中国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职业技术学院,2008,(4).
[3]郝文尉.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4).
[4]王火君.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8,(4).
[5]杨广诣.我国融资租赁及相关税收政策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