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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是我国判决书中十分常见的一个表达式。从言语行为理论看,“本院认为……”是施事话语。法官在法庭上宣读判决书的同时完成了审判行为。也就是说,法官不仅是在说话,还是在做事。“本院认为……”是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法官说出“本院认为……”的同时,既完成了说话行为,叉完成了施事行为。法官是通过说出“本院认为……”来完成审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