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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就业歧视现象仍以隐性歧视等方式存在于多个行业,且形式日趋多样。然而,整治该现象最稳定、最具威慑力的法律救济模式却在立法上存在规制零散、惩处不当、程序不够细化等问题;在司法上也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处理方式难以维权等现实弊病。因此,公权机关理当通过重构就业歧视专门法律、建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体制等手段完善法律救济模式,以促进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