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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铁路合作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那时候双方合作是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而进行的,合作的结果对货主(发货人、收货人)、铁路(承运人)、保险公司(保险人)来说得到了共赢,三方都非常满意。1951年4月24日,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颁布了《强制保险条例》《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