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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隐性采访是一种敏感而鲜活的采访方式。尽管在国内外的新闻工作中得到广泛运用,但是隐性采访不能作为采访的常规手段。与显性采访相比,隐性采访有其独特优势,同时也因其与生俱来的缺陷长期受到学界的质疑。本文从新闻伦理的角度出发,分析隐性采访中存在的争议及其使用原则。
【关键词】隐性采访 显性采访 新闻伦理
一、隐性采访的定义和优势
甘惜分主编的《新闻学大辞典》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可见,隐性采访具有主动性、目的性、隐蔽性(身份隐蔽、采访目的隐蔽、采访手段隐蔽)等特征。
隐性采访可以分为介入式采访和非介入式采访两大类。介入式即记者假冒各种身份与事件的当事人交往以获得新闻信息;非介入式采访是指记者不显露自己的身份以旁观者的眼光观察,没有介入或干预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获得新闻信息。①
记者是事实的记录者,要以中立的旁观者的角色记录。介入式隐性采访有悖于新闻职业规范,因为记者已经成为事件的参与者。无论其参与程度深浅,都会对事件的发展产生影响。非介入式隐性采访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但是绝不能滥用。
与显性采访相比,隐性采访有其独特优势。这也是隐性采访生命力旺盛的原因。首先,隐性采访有助于提高采访材料的可信度和感染力。其二,隐性采访有利于舆论监督,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第三,隐性采访可以为读者或观众提供丰富的视觉大餐。
二、隐性采访中的新闻伦理争议
1、隐性采访的本质是一种欺骗行为,采访者和被访者自始至终都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其一,记者采用隐瞒身份和隐瞒目的、隐藏拍摄手法的方式。采访者是有预谋的,被访者处于不知情的情况。其二,为了得到事实真相,记者往往编造谎言,取得被访者的信任。而被訪者情感被欺骗,信息被索取。其三,记者处于强势地位,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资料可能会严重威胁被访者的个人利益。
2、隐性采访往往具有危险性,记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护
隐性采访中,记者报道的往往是批判性、揭露性的内容,被访者大多是违法犯罪分子或邪恶势力,采访任务艰巨而复杂。万一身份暴露,记者可能会遭到辱骂、殴打,甚至受到生命威胁。随身携带的录音录像设备也会被损坏。
2001年,《广西日报》旗下某媒体的一名记者在对广西南丹矿井特大透水事故进行采访时,虽然事前经过乔装打扮,但还是被矿区的两名打手发现,并被逼上了几百米高的悬崖,情况十分危急。幸而后来他巧妙脱险。
3、隐性采访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原生态展现真实的场景,另一方面它的真实性也因手段特殊备受质疑
对于一些反面题材,记者往往无法通过公开采访获得真实信息或进行核实。采访对象或者不配合采访,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敷衍了事。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记者不得不使用隐性采访的手段,以最大限度的逼近事实真相,得到显性采访得不到的信息。这也是隐性采访存在的根本意义,即能够维护新闻的生命——真实。
马克思曾经说过,“用不正当手段达到的目的,不是正当的目的”。这是绝对主义的观点。以这种观点出发,无论如何都不能使用隐性采访。它忽视了隐性采访的积极意义,但是也从另一方面强调了记者获取信息要尽量使用正当途径,否则信息的正当性也会受到质疑。新闻以真实客观、公正公开立命,而隐性报道的隐蔽性与之相背离。试想,如果媒体本身获取新闻的途径都是不诚实的,又怎么能要求读者相信报道的真实性?
因此,记者要尽量避免介入式的采访,以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同时要多方了解,证实信息,不能只凭记者个人的所见所闻进行报道;最好采用隐性采访和显性采访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各方公开阐述个人观点的机会,以保证报道的全面和平衡。
三、隐性采访的原则及其伦理思辨
隐性采访有其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时效果明显。但是,隐性采访永远不能作为采访的常态。使用隐性采访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新闻媒体公信力将会下降,新闻环境也将会混乱不堪。
1、维护公共利益是选择隐性采访的首要标准
一般而言,新闻采访最直接的目的是采集获得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真相)并进行报道,它和人们的道德终极标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应该是一致的。②
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应该是维护公共利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使用隐性采访,是可以被公众接受的。因为,一旦涉及公共利益,任何事件都将进入社会公共领域。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必须以不威胁公共利益为前提。但是,如果事件并无关公众利益,纯粹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好奇心或偷窥欲而使用隐性采访,则是不提倡的。
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规定来明确“侵害”公共利益的程度。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记者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因此,部分媒体和记者为了个人利益而滥用隐性采访。是否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是选用隐性采访的首要标准,而不加选择、不分场合地使用这种特殊手段,则是媒体和记者失职、失德的表现。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的信条就有这样的规定,“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采取的手段。”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是捍卫公共利益的表现。
2、别无他法是使用隐性采访的必要条件
媒体和记者应将隐性采访作为最后选项,在其他任何方法都行不通的情况下再考虑是否使用这种手段。
隐性采访受到诸多道德层面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隐性采访的滥用。一些媒体为增加看点,提高收视率,将隐性采访作为常态化工具;也有一些记者为了出名或者省时省力,不分情况、不加区分地使用隐性采访。如果仔细分析,大多数暗访的内容都可以通过正常的采访方式,特别是迂回的方式获得,只是可能不够精彩、刺激,而且需要记者花费功夫,遭遇曲折。③ 《焦点访谈》就对隐性采访的使用条件有以下规定,“多用明察暗访,把明察与暗访结合起来,以明察为主。对有些特殊现象,为了案例需要,为了取证需要,不得不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采用偷拍的方式。”
3、遵守法律是隐性采访的底线
隐性采访虽没有新闻法来予以界定,但我国宪法的相关原则,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以及保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的相关规定,都为暗访记者划出了明确的法律禁区。④
隐性采访的底线是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不得涉及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记者本着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某种违法或非道德的行为进行揭露。不管本意如何,只要在采访途中有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任何时候,记者都必须坚守法律这条底线,否则将会使自己和新闻活动置于危险的处境。
以2011年8月对盗墓团伙的隐性报道为例,记者假扮成文物贩子,参与到一个盗墓团伙挖掘古墓的过程中。虽然事后记者将挖出来的文物“捐”给了国家,但是,记者的行为已经违法,受到了法律的审判。
又如,依照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记者为了取得贩毒集团的信任进入集团内部而以身试法,无论其目的多么高尚,终究会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制裁。应该指出的是,记者只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不需要也不应该承担警察的调查、破案工作。真实及时记录事件的调查进程,才是记者的职责所在。
4、公正善意是职业道德的呼唤
记者要善待所有采访对象。记者不是法官和警察,无权对他人进行审判。作为一个记录者,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被访者,不要以自己的主观价值评价为转移,也不要对被访者妄下定论。要尊重被访者的要求和权利,不能因为对方违法犯罪就侵害他的合法权利。要本着公平和平衡的原则,为事实涉及的各方提供应答的机会。即使是面对罪犯也要克制情绪,时刻以冷静客观的记录者姿态真实呈现事件。
在隐性采访报道中要时刻怀有人文关怀,谨记“减少伤害”原则。例如,在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时,拍摄过程尽量使用背面、逆光或后期添加马赛克。同时,要保证最后播出的节目不包含他们清晰可辨的正面形象。
隐性采访往往涉及违法犯罪和不道德事件。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揭丑不是目的,只是手段。隐性采访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曝光不法行为是为了实现社会监督、推动社会和谐。因此在报道过程中,媒体要掌握好“度”,把握良好导向,防止出现人人自危的现象。
参考文献
①③陈力丹,《介入式暗访不能作为采访的常规》[J].《今传媒》,2006(12)
②④骆汉城等:《行走在火上——隐性采访的法律思考》[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作者:重慶大学新闻学院2010级新闻学专业本科生)
责编:周蕾
【关键词】隐性采访 显性采访 新闻伦理
一、隐性采访的定义和优势
甘惜分主编的《新闻学大辞典》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可见,隐性采访具有主动性、目的性、隐蔽性(身份隐蔽、采访目的隐蔽、采访手段隐蔽)等特征。
隐性采访可以分为介入式采访和非介入式采访两大类。介入式即记者假冒各种身份与事件的当事人交往以获得新闻信息;非介入式采访是指记者不显露自己的身份以旁观者的眼光观察,没有介入或干预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获得新闻信息。①
记者是事实的记录者,要以中立的旁观者的角色记录。介入式隐性采访有悖于新闻职业规范,因为记者已经成为事件的参与者。无论其参与程度深浅,都会对事件的发展产生影响。非介入式隐性采访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但是绝不能滥用。
与显性采访相比,隐性采访有其独特优势。这也是隐性采访生命力旺盛的原因。首先,隐性采访有助于提高采访材料的可信度和感染力。其二,隐性采访有利于舆论监督,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第三,隐性采访可以为读者或观众提供丰富的视觉大餐。
二、隐性采访中的新闻伦理争议
1、隐性采访的本质是一种欺骗行为,采访者和被访者自始至终都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其一,记者采用隐瞒身份和隐瞒目的、隐藏拍摄手法的方式。采访者是有预谋的,被访者处于不知情的情况。其二,为了得到事实真相,记者往往编造谎言,取得被访者的信任。而被訪者情感被欺骗,信息被索取。其三,记者处于强势地位,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资料可能会严重威胁被访者的个人利益。
2、隐性采访往往具有危险性,记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护
隐性采访中,记者报道的往往是批判性、揭露性的内容,被访者大多是违法犯罪分子或邪恶势力,采访任务艰巨而复杂。万一身份暴露,记者可能会遭到辱骂、殴打,甚至受到生命威胁。随身携带的录音录像设备也会被损坏。
2001年,《广西日报》旗下某媒体的一名记者在对广西南丹矿井特大透水事故进行采访时,虽然事前经过乔装打扮,但还是被矿区的两名打手发现,并被逼上了几百米高的悬崖,情况十分危急。幸而后来他巧妙脱险。
3、隐性采访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原生态展现真实的场景,另一方面它的真实性也因手段特殊备受质疑
对于一些反面题材,记者往往无法通过公开采访获得真实信息或进行核实。采访对象或者不配合采访,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敷衍了事。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记者不得不使用隐性采访的手段,以最大限度的逼近事实真相,得到显性采访得不到的信息。这也是隐性采访存在的根本意义,即能够维护新闻的生命——真实。
马克思曾经说过,“用不正当手段达到的目的,不是正当的目的”。这是绝对主义的观点。以这种观点出发,无论如何都不能使用隐性采访。它忽视了隐性采访的积极意义,但是也从另一方面强调了记者获取信息要尽量使用正当途径,否则信息的正当性也会受到质疑。新闻以真实客观、公正公开立命,而隐性报道的隐蔽性与之相背离。试想,如果媒体本身获取新闻的途径都是不诚实的,又怎么能要求读者相信报道的真实性?
因此,记者要尽量避免介入式的采访,以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同时要多方了解,证实信息,不能只凭记者个人的所见所闻进行报道;最好采用隐性采访和显性采访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各方公开阐述个人观点的机会,以保证报道的全面和平衡。
三、隐性采访的原则及其伦理思辨
隐性采访有其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时效果明显。但是,隐性采访永远不能作为采访的常态。使用隐性采访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新闻媒体公信力将会下降,新闻环境也将会混乱不堪。
1、维护公共利益是选择隐性采访的首要标准
一般而言,新闻采访最直接的目的是采集获得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真相)并进行报道,它和人们的道德终极标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应该是一致的。②
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应该是维护公共利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使用隐性采访,是可以被公众接受的。因为,一旦涉及公共利益,任何事件都将进入社会公共领域。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必须以不威胁公共利益为前提。但是,如果事件并无关公众利益,纯粹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好奇心或偷窥欲而使用隐性采访,则是不提倡的。
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规定来明确“侵害”公共利益的程度。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记者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因此,部分媒体和记者为了个人利益而滥用隐性采访。是否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是选用隐性采访的首要标准,而不加选择、不分场合地使用这种特殊手段,则是媒体和记者失职、失德的表现。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的信条就有这样的规定,“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采取的手段。”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是捍卫公共利益的表现。
2、别无他法是使用隐性采访的必要条件
媒体和记者应将隐性采访作为最后选项,在其他任何方法都行不通的情况下再考虑是否使用这种手段。
隐性采访受到诸多道德层面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隐性采访的滥用。一些媒体为增加看点,提高收视率,将隐性采访作为常态化工具;也有一些记者为了出名或者省时省力,不分情况、不加区分地使用隐性采访。如果仔细分析,大多数暗访的内容都可以通过正常的采访方式,特别是迂回的方式获得,只是可能不够精彩、刺激,而且需要记者花费功夫,遭遇曲折。③ 《焦点访谈》就对隐性采访的使用条件有以下规定,“多用明察暗访,把明察与暗访结合起来,以明察为主。对有些特殊现象,为了案例需要,为了取证需要,不得不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采用偷拍的方式。”
3、遵守法律是隐性采访的底线
隐性采访虽没有新闻法来予以界定,但我国宪法的相关原则,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以及保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的相关规定,都为暗访记者划出了明确的法律禁区。④
隐性采访的底线是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不得涉及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记者本着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某种违法或非道德的行为进行揭露。不管本意如何,只要在采访途中有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任何时候,记者都必须坚守法律这条底线,否则将会使自己和新闻活动置于危险的处境。
以2011年8月对盗墓团伙的隐性报道为例,记者假扮成文物贩子,参与到一个盗墓团伙挖掘古墓的过程中。虽然事后记者将挖出来的文物“捐”给了国家,但是,记者的行为已经违法,受到了法律的审判。
又如,依照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记者为了取得贩毒集团的信任进入集团内部而以身试法,无论其目的多么高尚,终究会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制裁。应该指出的是,记者只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不需要也不应该承担警察的调查、破案工作。真实及时记录事件的调查进程,才是记者的职责所在。
4、公正善意是职业道德的呼唤
记者要善待所有采访对象。记者不是法官和警察,无权对他人进行审判。作为一个记录者,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被访者,不要以自己的主观价值评价为转移,也不要对被访者妄下定论。要尊重被访者的要求和权利,不能因为对方违法犯罪就侵害他的合法权利。要本着公平和平衡的原则,为事实涉及的各方提供应答的机会。即使是面对罪犯也要克制情绪,时刻以冷静客观的记录者姿态真实呈现事件。
在隐性采访报道中要时刻怀有人文关怀,谨记“减少伤害”原则。例如,在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时,拍摄过程尽量使用背面、逆光或后期添加马赛克。同时,要保证最后播出的节目不包含他们清晰可辨的正面形象。
隐性采访往往涉及违法犯罪和不道德事件。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揭丑不是目的,只是手段。隐性采访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曝光不法行为是为了实现社会监督、推动社会和谐。因此在报道过程中,媒体要掌握好“度”,把握良好导向,防止出现人人自危的现象。
参考文献
①③陈力丹,《介入式暗访不能作为采访的常规》[J].《今传媒》,2006(12)
②④骆汉城等:《行走在火上——隐性采访的法律思考》[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作者:重慶大学新闻学院2010级新闻学专业本科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