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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12月26日发布公告称,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必须是灌装日期。根据新的规定,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明确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这次规定的最显著变化是有关生产日期的界定。此前,国家规定的生产日期是包括检验日期在内,完成所有加工步骤后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