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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法”中规定将“义愤杀人罪”作为“普通杀人罪”的减轻构成要件之罪,此规定不仅修正了“普通杀人罪”的重刑处遇,而且实现了激情犯罪的刑法评价,具有较为独特的意义与价值.但也存在着诸如对“义愤”一词厘定伦理化、认知动态化及情绪评价边缘化的趋向等现实窘境.通过对“义愤杀人罪”的规范审视,在涉及激情犯罪的刑法纳入、传统法意的认同与规范重构、“罪群”式模式的引入等方面,都能对我国大陆《刑法》立法完善以有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