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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混合双重担保中,即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由于主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人,因此,混合双重担保人对主债务人均享有求偿权。但是,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混合双重担保人之间不具有求偿关系。通过对法律适用规则的分析,立法原意的探究以及条文的体系化解释,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物权法》第176条否定了混合双重担保人之间的求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