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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1.片面追求绩效考核成绩,易导致登记信息数据紊乱
当前的绩效考核系统要和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要求同步。然而,房地产企业特殊,由于很多企业在未开发前,可能只有土地没有房产,或者有房产没有土地,但如果只征收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其中之一时,要求补征另外未征的税款。基层分局不得不通过补登信息,征收税款,但这种补征税款的做法,不但错误,而且会导致信息数据录入不准确,在系统中产生垃圾数据。
2.税源不易掌握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较特殊,会随着销售面积增加而减少,且减少的数据并不是简单计算就能得出。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方法能够解决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复杂的问题。随着管理人员不断换岗,时间推移等工作原因,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真实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难度越来越大。
3.税收计划任务也会增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难度
为完成税收计划任务,税务局难以做到各税种均衡入库,往往会因组织入库税款需要,留存税款到以后期间缴纳,增加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难度。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征管问题产生的原因
大多房地产企业均按选择按年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定期按时申报纳税。由于房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和预售证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可能在申报期前,也可能在申报期后,加出租房产的土地使用税,按年申报,极有可能造成企业多缴或少缴税款。少缴税款相对容易处理,只要在年度终了前补申报即可,但若是因为在申报期后取得预售证而造成的多缴税款,申请退税,就会产生一定的麻烦。因为苏州市局关于房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征税期限的认定仅是一个口头布置,没有具体文件,且与总局规定不完全一致,基层分局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另外,对房产企业房产税的申报,由于涉及到开发产品自用的问题,其自用房产也应按规定根据申报缴纳房产税,或若按年申报,也可能碰到类似的问题。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建议
1.优化征管信息系统
开发出简单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的软件,如通过EXCEL表设计数学公式计算等,嵌入到省局征管系统中,通过信息化水平控制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税的征管,从目前来看,是个非常好的办法。另外,由于现行征管系统征收数据未从录入信息数据的提取,其录入数据只起到了一个保存作用,作用有限。如果能改进省局征管信息系统,把征收的税款与系统登记的数据关联,征收税款所用的数据从登记模块中提取,就能大大减少随意录入或错误录入数据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导致少征税款或不征税款情况发生。
2.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
把握征收原则,本着对“国家税收不漏征也不重征”的原则,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一些符合当地实际征管办法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结合销售不动产项目管理软件
详细记录所开发楼盘的占地面积,根据销售情况,逐月递减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4.及时组织税收管理员每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进行清算
不应等到项目竣工验收后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同时进行。在计税面积确定上应严格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的土地面积减去已售商品房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5.加大纳税宣传与执法力度
征管一线人员要以征管工作为主,不断使征管水平提高。加大检查力度,特别是非征管一线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检查力度,通过多个部门监督,可以有效地减少人为少征税款情况发生。要加大纳税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使房地产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知识,提高纳税申报准确度,形成良好的自主纳税意识。要增加清算力度。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定期入库外,在开发商品销售完毕时时,应结合其税种的清算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清算,在最后环节把住审核关,确保不少征税款。要扩大土地税的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所有的土地。但在征税范围之外,不能征税。然而,实际征收当中,税务机关可能存在扩大征收范围征税或者因座落地相关一条路或一条街,而产生不一样的征税情形。建议把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扩大征收对象,征收对象为所有行政区域内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纳税秩序的好坏,同税务机关执法环境的好坏有关。如果税务局执法环境宽松,有法不依,对纳税人迟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不缴税款或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不处罚,自然纳税人不会如实申报税款,不会花成本用在税务方面上。本人认为,若要使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税务部门和人员的依法治税力度必须提高,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收人情税、关系税,是提高征管效率的有力手段。
1.片面追求绩效考核成绩,易导致登记信息数据紊乱
当前的绩效考核系统要和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要求同步。然而,房地产企业特殊,由于很多企业在未开发前,可能只有土地没有房产,或者有房产没有土地,但如果只征收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其中之一时,要求补征另外未征的税款。基层分局不得不通过补登信息,征收税款,但这种补征税款的做法,不但错误,而且会导致信息数据录入不准确,在系统中产生垃圾数据。
2.税源不易掌握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较特殊,会随着销售面积增加而减少,且减少的数据并不是简单计算就能得出。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方法能够解决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复杂的问题。随着管理人员不断换岗,时间推移等工作原因,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真实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难度越来越大。
3.税收计划任务也会增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难度
为完成税收计划任务,税务局难以做到各税种均衡入库,往往会因组织入库税款需要,留存税款到以后期间缴纳,增加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难度。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征管问题产生的原因
大多房地产企业均按选择按年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定期按时申报纳税。由于房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和预售证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可能在申报期前,也可能在申报期后,加出租房产的土地使用税,按年申报,极有可能造成企业多缴或少缴税款。少缴税款相对容易处理,只要在年度终了前补申报即可,但若是因为在申报期后取得预售证而造成的多缴税款,申请退税,就会产生一定的麻烦。因为苏州市局关于房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征税期限的认定仅是一个口头布置,没有具体文件,且与总局规定不完全一致,基层分局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另外,对房产企业房产税的申报,由于涉及到开发产品自用的问题,其自用房产也应按规定根据申报缴纳房产税,或若按年申报,也可能碰到类似的问题。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建议
1.优化征管信息系统
开发出简单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的软件,如通过EXCEL表设计数学公式计算等,嵌入到省局征管系统中,通过信息化水平控制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税的征管,从目前来看,是个非常好的办法。另外,由于现行征管系统征收数据未从录入信息数据的提取,其录入数据只起到了一个保存作用,作用有限。如果能改进省局征管信息系统,把征收的税款与系统登记的数据关联,征收税款所用的数据从登记模块中提取,就能大大减少随意录入或错误录入数据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导致少征税款或不征税款情况发生。
2.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
把握征收原则,本着对“国家税收不漏征也不重征”的原则,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一些符合当地实际征管办法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结合销售不动产项目管理软件
详细记录所开发楼盘的占地面积,根据销售情况,逐月递减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4.及时组织税收管理员每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进行清算
不应等到项目竣工验收后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同时进行。在计税面积确定上应严格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的土地面积减去已售商品房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5.加大纳税宣传与执法力度
征管一线人员要以征管工作为主,不断使征管水平提高。加大检查力度,特别是非征管一线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检查力度,通过多个部门监督,可以有效地减少人为少征税款情况发生。要加大纳税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使房地产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知识,提高纳税申报准确度,形成良好的自主纳税意识。要增加清算力度。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定期入库外,在开发商品销售完毕时时,应结合其税种的清算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清算,在最后环节把住审核关,确保不少征税款。要扩大土地税的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所有的土地。但在征税范围之外,不能征税。然而,实际征收当中,税务机关可能存在扩大征收范围征税或者因座落地相关一条路或一条街,而产生不一样的征税情形。建议把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扩大征收对象,征收对象为所有行政区域内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纳税秩序的好坏,同税务机关执法环境的好坏有关。如果税务局执法环境宽松,有法不依,对纳税人迟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不缴税款或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不处罚,自然纳税人不会如实申报税款,不会花成本用在税务方面上。本人认为,若要使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税务部门和人员的依法治税力度必须提高,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收人情税、关系税,是提高征管效率的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