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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1年10月,某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对该市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2010年欠交“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等共计440.25万元(该税款已经在2011年3月份缴纳),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由此按当期少缴税金10%作出罚款44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财政机关作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决定,遂依法向该市法制办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