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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为结果犯,实践当中对于“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一些争议.本文结合各种观点,对串通投标罪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展开简单的讨论并提出建议,以期为串通投标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