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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是当今世界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通用指标。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的缩写),也称国内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毛额,是指一定时期(比如一年或一个季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中所产出的全部最终成果(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我国引入GDP核算指标的时间并不长。1985年我国才建立GDP核算制度;1992年,正式取消了以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创造价值为价值的国民收入核算方式,GDP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文化事业单位在当时是只计算投入,不计算产出,不被纳入“社会总产值”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因此,文化产业的发展历史,就从 “文化事业”产业地位的确权开始,也就是198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开始。《报告》指出,与我国工业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的理论基础计算方法不同,GDP作为世界多国用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综合指标,除包含了与我国“社会总产值”计算方式相同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和商业等五大物质部门外,还包含了服务业、公用事业、金融业、文教卫生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和国防等非物质生产部门。这一报告,等于确立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文化事业”是与物质生产部门具有同样重要地位的产业部门,从此拉开了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历史帷幕。
GDP指标的核算方式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比如对由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效果就不进行统计。这样的话,经济增长带来的环境损害、造成的人民生活质量下降就无法通过GDP反映出来。在一定程度上,GDP越高,发展速度越快,环境污染也越严重,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已经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又如,GDP指标的增长并不一定能带来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因为由经济结构变化带来的GDP指标的增长,可能是由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的,只能使部分群体收入水平提高,与此同时,传统产业的萎缩又会造成就业岗位的减少,造成大量传统产业的失业者增多或收入水平降低等问题。于是,“不唯GDP论英雄”,成为“两型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反映在文化产业上的唯GDP指标统计方式,也会出现同样问题。文化产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个部分,以十六大把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区分开来作为我国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时间上的起点,到现在已经是12个年头过去了。以2004到2012年的这9年时间为例,我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经营性文化企业)的增加值均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占GDP比重从1.94%增至3.48%。
但是在量的考核中,由于只关注到GDP的增加值,比如电影,只注重票房,电视,只看重收视率,网络科技,只关心经济效益,产业园区,把投入也算作GDP产出的一部分,没有指标来衡量电影、电视、网络科技产业等的经济量增对社会的影响、对人的成长的影响,那么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一直强调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努力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要求,事实上就从来没有得到落实过。这个结果可能是, GDP越高,社会效益越低,社会问题越多,而且目前已经得到了证实——这十余年来,文化产业只是实现了经济意义上的增长,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高中华民族内部的价值认同、社会质素、物化能力,推动中华民族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等方面的目标并没有实现。也就是对于文化意义的增长,未曾得到落实,甚至产生很多负的外部性。比如,在唯GDP导向下的金钱至上,令文化市场一味投消费者所好,为了利益甚至以罔顾史实胡编滥造混淆视听,比如那些网络大V和幕后推手,一些文化商人和文化偶像的道德水准和人格境界比黑心食品商人还糟糕,对全社会的道德示范和正能量的积蓄产生了非常消极的作用。
不能简单地把GDP增长率作为判断文化产业的指标,文化是生活方式,文化是制度习俗,文化是智力成就。文化产业是使 “观乎人文,化成天下”的人文教养通过文化产品普及开来, 培养中华民族内部的价值认同、社会质素、物化能力,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生存方式和生活环境不断得到改善的社会实践,使中华民族成为一个有教养的民族,受尊重的民族,有创造才能的民族。
在这个意义上,就像食品、药品行业那样,一是要加快文化立法,以法律保护文化创新;二是要普及文化常识,文化工作者要具有基本的伦理常识,了解文化的意义、价值和功能;三要尽快建立起融合不同学科的专业的文化产品评价机制和评价队伍,从不同角度,比如社会学角度、经济学角度、伦理学角度等评价不同文化产品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产业真正服务于促进中华民族的发展,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文化强国。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博士
我国引入GDP核算指标的时间并不长。1985年我国才建立GDP核算制度;1992年,正式取消了以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创造价值为价值的国民收入核算方式,GDP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文化事业单位在当时是只计算投入,不计算产出,不被纳入“社会总产值”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因此,文化产业的发展历史,就从 “文化事业”产业地位的确权开始,也就是198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开始。《报告》指出,与我国工业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的理论基础计算方法不同,GDP作为世界多国用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综合指标,除包含了与我国“社会总产值”计算方式相同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和商业等五大物质部门外,还包含了服务业、公用事业、金融业、文教卫生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和国防等非物质生产部门。这一报告,等于确立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文化事业”是与物质生产部门具有同样重要地位的产业部门,从此拉开了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历史帷幕。
GDP指标的核算方式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比如对由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效果就不进行统计。这样的话,经济增长带来的环境损害、造成的人民生活质量下降就无法通过GDP反映出来。在一定程度上,GDP越高,发展速度越快,环境污染也越严重,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已经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又如,GDP指标的增长并不一定能带来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因为由经济结构变化带来的GDP指标的增长,可能是由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的,只能使部分群体收入水平提高,与此同时,传统产业的萎缩又会造成就业岗位的减少,造成大量传统产业的失业者增多或收入水平降低等问题。于是,“不唯GDP论英雄”,成为“两型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反映在文化产业上的唯GDP指标统计方式,也会出现同样问题。文化产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个部分,以十六大把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区分开来作为我国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时间上的起点,到现在已经是12个年头过去了。以2004到2012年的这9年时间为例,我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经营性文化企业)的增加值均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占GDP比重从1.94%增至3.48%。
但是在量的考核中,由于只关注到GDP的增加值,比如电影,只注重票房,电视,只看重收视率,网络科技,只关心经济效益,产业园区,把投入也算作GDP产出的一部分,没有指标来衡量电影、电视、网络科技产业等的经济量增对社会的影响、对人的成长的影响,那么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一直强调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努力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要求,事实上就从来没有得到落实过。这个结果可能是, GDP越高,社会效益越低,社会问题越多,而且目前已经得到了证实——这十余年来,文化产业只是实现了经济意义上的增长,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高中华民族内部的价值认同、社会质素、物化能力,推动中华民族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等方面的目标并没有实现。也就是对于文化意义的增长,未曾得到落实,甚至产生很多负的外部性。比如,在唯GDP导向下的金钱至上,令文化市场一味投消费者所好,为了利益甚至以罔顾史实胡编滥造混淆视听,比如那些网络大V和幕后推手,一些文化商人和文化偶像的道德水准和人格境界比黑心食品商人还糟糕,对全社会的道德示范和正能量的积蓄产生了非常消极的作用。
不能简单地把GDP增长率作为判断文化产业的指标,文化是生活方式,文化是制度习俗,文化是智力成就。文化产业是使 “观乎人文,化成天下”的人文教养通过文化产品普及开来, 培养中华民族内部的价值认同、社会质素、物化能力,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生存方式和生活环境不断得到改善的社会实践,使中华民族成为一个有教养的民族,受尊重的民族,有创造才能的民族。
在这个意义上,就像食品、药品行业那样,一是要加快文化立法,以法律保护文化创新;二是要普及文化常识,文化工作者要具有基本的伦理常识,了解文化的意义、价值和功能;三要尽快建立起融合不同学科的专业的文化产品评价机制和评价队伍,从不同角度,比如社会学角度、经济学角度、伦理学角度等评价不同文化产品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产业真正服务于促进中华民族的发展,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文化强国。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