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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开发利用的负外部性往往没有在自由市场中得到体现,应通过能源法律和规制来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通常,与“命令-控制”型的能源规制手段相比,“成本-收益”型被认为更具市场效率,并有利于促进技术变革。要有效率地实现可持续能源法目标,应尽量采用“成本-收益”型措施。但是,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并不足以实现可持续能源的目标,因为它无法充分实现公平等基本的法律价值。能源规制在借助经济理性的同时,需发挥“命令-控制”型法律的强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