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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看,在股东代表诉讼中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对当事人的和解与撤诉进行司法审查都有其正当性。域外成熟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都设立了对和解与撤诉的司法审查程序.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通知程序和听审程序等。我国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尚没有确立有针对性的司法审查程序,现有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应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