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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经济法是一门刚刚兴起的法律。经济法的兴起是由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自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针对目前的经济状况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来调整、规范中国社会经济活动。随着经济法的发展,法学基础理论也相应做出了创新与改革。本文基于经济法的兴起,探究了现代法学基础理论。
关键词:经济法;法学基础理论;经济体制改革
一、背景简介
1.1经济法简介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适应市场经济需求而衍生出来的一门法律。总体来说,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总体经济的发展角度,对市场中涉及到社会总体经济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与调控,也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法律法规的总称。经济法具有几大基本原则:营造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合理分配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法根据这几大基本原则,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有序的规范及调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好的发展。
1.2传统法学的局限性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法律,与之相比,传统法学在很多方面具有局限性,受到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举例来说,在处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时候,无论是规范还是调控的过程中,传统法学利用已有的标准来解决,很多时候会显得很不合理,而新兴法学往往可以灵活转换各种解决方式,例如将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结合起来,这样处理问题会更高效、快捷。因此,传统法学的局限性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寻找突破口,这也是经济法法学基础理论发展背景。
二、基于经济学的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是一切法律的基础。从经济法方面来探究法学基础理论,会发现和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有很大的不同,并在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上做出了很多创新及改革,使這种法学基础理论更适用在现代经济复杂的环境下,也更好的处理市场经济活动。主要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破。
2.1突破了公私法的局限
在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中,公法和私法具有很明显的界限。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干预与调控的过程中,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往往是选用公私法其中一项,界限分明。这种明显的分界来源于中国古代,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相比于现代社会来说,相对简单,公私法分明的这种体制看似足以处理古代社会中的种种经济问题。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并且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多元化发展,公私法分明的体制明显不适用当今社会,很多的经济问题得不到解决。并且在社会大背景下,私人经济活动也是要受到国家的监控的。因此,国家常常结合私法来处理问题,而不是单纯的只用公法。经济法的兴起打破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公私法的局限性。在用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时候,常常从用两者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控。一方面,这样避免了处理经济问题的片面性,另一方面,经济法处理问题的方法促进了公私法的相互融合,使得现代的法学理论基础更加实用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突显经济法的层次性。
2.2拓展了法律机制及能效
法律制定出来的目的以及作用就是对人们的社会活动或者经济活动进行调整与监督,使其往好的方面发展,如果不能起到作用,那么这一切也就没有意义。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基于经济法的法学基础理论相比于传统的理论更具有多元性、系统性,在对社会经济活动处理时能起到更大的作用。经济法处理经济活动的方式结合了多种方法,根据问题出现的不同时间、地点等方面,选用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将刑事、民事等手段结合起来,尽可能达到最大的效果。简单来说就是用最有效的方法达到最好的效果。同时,和上面提到的公私法结合一样,经济法在处理问题是会实现公私法的有机结合。在经济法的法学基础理论中,十分看重权利救济,意思就是避免在事情发生后再解决,而是在问题还没发生之前,通过经济法的调控、干预作用获得预期的效果。事后解决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去解决问题,还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综合考虑下来,还是经济法的调控比较合理。这就是基于经济法的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之处,系统的考虑处理问题的方法,拓宽法律机制及效用,高效率、快速的解决经济问题,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2.3调整对象更新
灵活求变是创新的开始,经济法也是这样。在传统法对于调整对象定位的时候是提出了几点假设的:首先,所处的社会环境及关系是简单的,而不是多元复杂的;其次,人民和国家之间的问题是有严格的界限的,不能混为一谈。这两点假设在现在的社会看来,是不成立的的。因为,在现代社会经济中,社会关系十分复杂,而不是简单的买卖,中间涉及到的过程很多。同时,人民的经济生活和国家的发展也是息息相关,完全做不到互不干扰。因此,传统法的基础理论在现代经济社会显得太局限。在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中,对于经济法适用的调整对象太过于单一,这就涉及到经济法的定位问题上,如果定位太单一,那么很多类型的问题可能无法得到解决,同时,这也造成很多问题在解决的时候,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没有信服力,导致问题解决不了。显而易见,对象单一、定位不准将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经济法对于适用对象这一方面做出了调整及更新,主要是从以下借个方面进行调整:首先,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客观事实,重新观察、定位市场经济活动,跳出传统的眼光,寻找可以转变为适用对象的对象,进行考察并实践,确定可行性后便可以采纳,之后便可为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法,方便以后的使用;同时,在处理经济问题的时候,摒弃一种方法对一种类型的方式,结合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考虑,灵活的使用多种方式,做到高效率处理问题,促进经济法在更多方面的有效发展。
2.4经济法社会本位思想对个体本位理论的超越
法律制定出来是为了更好的调控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那么到底是人优先还是社会优先呢?这就涉及到社会本位思想以及个体本位理论。在古代经济法中,公私法界限分明,因此,普遍认为在私法的范围内,是个人本位。这种形式看似保证了个人的自由民主,可在现代经济社会是行不通的。因为,如果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仍然采用这种理论,很有可能会造成资本主义垄断市场的现象,使得市场经济失衡,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极度不平等。因此为了解决这种情况,现代经济活动中,必须重视社会的共同利益,当然这也不是要完全的忽视个人利益,只是对个人的权利稍加限制,并且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时候,优先考虑社会本位思想。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想要做到每一个个体的公平与自由是很难的,因此只能通过调节社会整体的平衡,来尽量做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公平公正,从而保证个人的平等与自由。
三、总结
经济法是时代进步、不断创新的成果,是改革开放的硕果。基于经济法的发展,法学理论基础在多方面进行了突破与更新,突破了公私法之间的局限,用公私法结合的方法处理复杂的经济问题;调整更新对象,适应多元化发展;拓展其相关法律机制及能效,促进全面化发展;社会本位理论对个人本位理论的超越,保证了现代经济社会的平等以及有序。时代的发展总是要求我们摒弃不适应发展需求的东西,对于传统法学中不足的地方,应及时改革创新。经济法的兴起,促进了法学基础知识从传统的弊端中脱离出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更加完善法律基础体系。
参考文献
[1]席月民.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变革与创新[J].经济法论坛,2011,8(00):3-24.
[2]焦海涛.论常识主义经济法观——以若干重要的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为分析对象[J].经 济法论丛,2014,27(02):1-27.
[3]徐孟洲.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几点创新[J].法学论坛,2008(03):26-31.
[4]占光胜.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J].人民论坛,2012(05):58-59.
[5]张世明.经济法学的经济学基础探讨[J].经济法学评论,2001,1(00):349-389.
(作者单位: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开放性实验室)
关键词:经济法;法学基础理论;经济体制改革
一、背景简介
1.1经济法简介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适应市场经济需求而衍生出来的一门法律。总体来说,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总体经济的发展角度,对市场中涉及到社会总体经济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与调控,也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法律法规的总称。经济法具有几大基本原则:营造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合理分配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法根据这几大基本原则,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有序的规范及调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好的发展。
1.2传统法学的局限性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法律,与之相比,传统法学在很多方面具有局限性,受到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举例来说,在处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时候,无论是规范还是调控的过程中,传统法学利用已有的标准来解决,很多时候会显得很不合理,而新兴法学往往可以灵活转换各种解决方式,例如将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结合起来,这样处理问题会更高效、快捷。因此,传统法学的局限性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寻找突破口,这也是经济法法学基础理论发展背景。
二、基于经济学的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是一切法律的基础。从经济法方面来探究法学基础理论,会发现和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有很大的不同,并在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上做出了很多创新及改革,使這种法学基础理论更适用在现代经济复杂的环境下,也更好的处理市场经济活动。主要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破。
2.1突破了公私法的局限
在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中,公法和私法具有很明显的界限。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干预与调控的过程中,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往往是选用公私法其中一项,界限分明。这种明显的分界来源于中国古代,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相比于现代社会来说,相对简单,公私法分明的这种体制看似足以处理古代社会中的种种经济问题。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并且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多元化发展,公私法分明的体制明显不适用当今社会,很多的经济问题得不到解决。并且在社会大背景下,私人经济活动也是要受到国家的监控的。因此,国家常常结合私法来处理问题,而不是单纯的只用公法。经济法的兴起打破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公私法的局限性。在用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时候,常常从用两者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控。一方面,这样避免了处理经济问题的片面性,另一方面,经济法处理问题的方法促进了公私法的相互融合,使得现代的法学理论基础更加实用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突显经济法的层次性。
2.2拓展了法律机制及能效
法律制定出来的目的以及作用就是对人们的社会活动或者经济活动进行调整与监督,使其往好的方面发展,如果不能起到作用,那么这一切也就没有意义。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基于经济法的法学基础理论相比于传统的理论更具有多元性、系统性,在对社会经济活动处理时能起到更大的作用。经济法处理经济活动的方式结合了多种方法,根据问题出现的不同时间、地点等方面,选用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将刑事、民事等手段结合起来,尽可能达到最大的效果。简单来说就是用最有效的方法达到最好的效果。同时,和上面提到的公私法结合一样,经济法在处理问题是会实现公私法的有机结合。在经济法的法学基础理论中,十分看重权利救济,意思就是避免在事情发生后再解决,而是在问题还没发生之前,通过经济法的调控、干预作用获得预期的效果。事后解决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去解决问题,还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综合考虑下来,还是经济法的调控比较合理。这就是基于经济法的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之处,系统的考虑处理问题的方法,拓宽法律机制及效用,高效率、快速的解决经济问题,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2.3调整对象更新
灵活求变是创新的开始,经济法也是这样。在传统法对于调整对象定位的时候是提出了几点假设的:首先,所处的社会环境及关系是简单的,而不是多元复杂的;其次,人民和国家之间的问题是有严格的界限的,不能混为一谈。这两点假设在现在的社会看来,是不成立的的。因为,在现代社会经济中,社会关系十分复杂,而不是简单的买卖,中间涉及到的过程很多。同时,人民的经济生活和国家的发展也是息息相关,完全做不到互不干扰。因此,传统法的基础理论在现代经济社会显得太局限。在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中,对于经济法适用的调整对象太过于单一,这就涉及到经济法的定位问题上,如果定位太单一,那么很多类型的问题可能无法得到解决,同时,这也造成很多问题在解决的时候,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没有信服力,导致问题解决不了。显而易见,对象单一、定位不准将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经济法对于适用对象这一方面做出了调整及更新,主要是从以下借个方面进行调整:首先,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客观事实,重新观察、定位市场经济活动,跳出传统的眼光,寻找可以转变为适用对象的对象,进行考察并实践,确定可行性后便可以采纳,之后便可为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法,方便以后的使用;同时,在处理经济问题的时候,摒弃一种方法对一种类型的方式,结合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考虑,灵活的使用多种方式,做到高效率处理问题,促进经济法在更多方面的有效发展。
2.4经济法社会本位思想对个体本位理论的超越
法律制定出来是为了更好的调控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那么到底是人优先还是社会优先呢?这就涉及到社会本位思想以及个体本位理论。在古代经济法中,公私法界限分明,因此,普遍认为在私法的范围内,是个人本位。这种形式看似保证了个人的自由民主,可在现代经济社会是行不通的。因为,如果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仍然采用这种理论,很有可能会造成资本主义垄断市场的现象,使得市场经济失衡,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极度不平等。因此为了解决这种情况,现代经济活动中,必须重视社会的共同利益,当然这也不是要完全的忽视个人利益,只是对个人的权利稍加限制,并且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时候,优先考虑社会本位思想。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想要做到每一个个体的公平与自由是很难的,因此只能通过调节社会整体的平衡,来尽量做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公平公正,从而保证个人的平等与自由。
三、总结
经济法是时代进步、不断创新的成果,是改革开放的硕果。基于经济法的发展,法学理论基础在多方面进行了突破与更新,突破了公私法之间的局限,用公私法结合的方法处理复杂的经济问题;调整更新对象,适应多元化发展;拓展其相关法律机制及能效,促进全面化发展;社会本位理论对个人本位理论的超越,保证了现代经济社会的平等以及有序。时代的发展总是要求我们摒弃不适应发展需求的东西,对于传统法学中不足的地方,应及时改革创新。经济法的兴起,促进了法学基础知识从传统的弊端中脱离出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更加完善法律基础体系。
参考文献
[1]席月民.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变革与创新[J].经济法论坛,2011,8(00):3-24.
[2]焦海涛.论常识主义经济法观——以若干重要的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为分析对象[J].经 济法论丛,2014,27(02):1-27.
[3]徐孟洲.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几点创新[J].法学论坛,2008(03):26-31.
[4]占光胜.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J].人民论坛,2012(05):58-59.
[5]张世明.经济法学的经济学基础探讨[J].经济法学评论,2001,1(00):349-389.
(作者单位: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开放性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