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基层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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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基层检察院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任和尊重,而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通过认真分析执法公信力的内涵、生成要素、影响因素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提出创新基层检察院执法公信力,必须采取优化检察队伍素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全面推行检务公开、改进执法办案方式、建立健全检察机制等多种新举措。实施齐抓共管,整体推进执法公信力的创新,切实维护基层检察院的良好形象。
  关键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存在问题;创新途径
   “创新”,顾名思义,就是抛开旧的、创造新的。它含有创造、更新、改变等三层意思。基层检察院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是基层检察院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第一线平台。在全国3600多个四级检察院、23万多名检察干警中,基层检察院机构数、干警数、办案数都在80%以上。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历史征程中,基层检察院的作用日益凸显,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要求更加紧迫,创新基层检察院执法公信力显得尤为重要。正如胡锦涛总书记于2007年12月25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的那样: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创新基层检察院执法公信力建设,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任务。因此,本文就基层检察院如何创新执法公信力建设这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创新建设”——必须深知基层执法公信力一个概念
  基层检察院执法公信力的概念。所谓公信力一词有不同的解读和释意,网络和社会生活中一般认为,“公信”,包括“公”和“信”两个方面内容,“公”是社会公众,是一个泛化的群体范围;“信”则是信任、信用之义。基层检察院执法公信力的内涵,就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检察权运作具有的信服力和认同感,并遵从检察权运作的一种状态和秩序。它表明社会公众对基层检察院执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也反映检察权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力和影响力。其主要特征:从执法公信力的流变来看,执法公信力具有历史性、稳定性和不均衡性等特性;从执法公信力的主体来看,其具有公共性、权威性、公正性、能动性和不对称性等特性。执法公信力在根源上具有坚实的宪政基础,以人民授权为根本;在内容上具有明确的职能要求,以履行法律监督为基本途径;目标上具有鲜明的工作指向,以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为宗旨,以履行法律监督为目的。
  二、“创新建设”——必须弄懂基层执法公信力两个要素
   (一)基层检察院执法对社会的信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这既是宪法和法律对基层检察院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基层检察院的期望。基层检察院执法对社会的信用主要体现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二)社会对基层检察院执法的信赖。如果说基层检察院执法对社会信用是在执法公正在客观上的表现,那么社会对基层检察院执法的信赖则反映在主观上,社会公众对基层检察院执法的信赖感、认可度和满意度,对基层检察工作做出肯定性的信任评价。
  三、“创新建设”——必须查找基层执法公信力三个影响
   (一)严峻社会治安形势,导致执法公信力低。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和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正日趋明朗化,社会治安形势颇为严峻,“两抢一盗”、黑社会性质犯罪以及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加之有些基层检察院干警在办案过程中不严格执法,为钱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特权案,甚至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更加剧了基层检察院与群众的紧张关系,基层检察院执法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
   (二)执法机制不够完善,造成公众产生疑惑。执法机制的不完善反映在具体执法程序的不完善、执法手段的缺失、内部考核不切实际等多方面。
   (三)干警政治素质不高,影响公信力的创新。当前,一是使基层检察院一部分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人员,在具体执法中对自己的执法行为感到迷盲,工作中无所适从,只得听命于领导的安排被动执法;有的出自怕产生执法偏差而担当责任,不敢依职权大胆地去公平公正执法,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具体工作中必然表现为循规蹈迹,被动适应执法环境,执法为民观念谈化,缺乏工作热情和执法责任感。这
  四、“创新建设”——必须深挖基层执法公信力四个问题
   (一)意识比较薄弱,共识尚待形成。部分基层检察院、干警对执法公信力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内涵认识模糊,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如何创建执法公信力缺乏科学的判断和准确的把握。
   (二)制度不够健全,公信力认可低。现阶段基層检察院执法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盼有较大差距,执法办案的能力不强,本可以查清的案件未能及时查清,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办案质量存在问题,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信服。
   (三)办案素质不高,群众满意度差。但极少数基层检察院干警执法不严、不公、不廉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基层检察院执法形象。检察干警受利益驱动办案、违法违规办案,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滥用检察权侵害群众利益,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基层检察干警群众意识淡漠,对群众态度生硬,简单粗暴,作风霸道。一些基层检察干警包括有的领导干部精神状态不佳,工作劲头不足。少数党员干警党性观念不强,自我要求不严,没有发挥应有的表率作用。
  (四)释法不够透彻,办案透明较低。在检察实践中,许多法律文书不能以理服人,没有讲清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处理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便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也很难得到当事人及被监督机关的认同。对于公诉职能中的不起诉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刑事监督职能中的不立案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支持抗诉决定;控申职能中的不予赔偿决定、对实名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中的检察建议、申诉和解等检察环节作出终结性、否定性处理意见,以及在后续程序中基层检察院无法充分参与的环节,大部分基层检察院没有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五、“创新建设”——必须开拓基层执法公信力五个路径
   (一)创新执法公信力的建设,必须优化检察队伍素质。一要深化法治理念教育,端正执法思想。二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三要强化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四要注重规范行为模式,提升执法形象。五要狠抓检务督查工作,落实责任追究。
   (二)创新执法公信力的建设,必须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一是严打“害民”刑事犯罪。二是彻查“涉民”职务犯罪。三是筑牢拒腐防线。四是强化诉讼监督。以维护公平正义的实际工作成效,赢得人民群众的爱戴和尊重,把人民利益置于最高地位,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创新执法公信力的建设,必须全面推行检务公开。一要深化检务公开。落实各项权利告知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要完善外部监督。保障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开展全面、规范的监督,并向其他办案环节延伸监督职能,不流于形式。三要增强文书说理。撰写各种法律文书,都围绕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三个方面,把事实说清,把道理讲明,把法律说透,让群众心服。四要加大检察宣传。通过积极宣传基层检察院的职能作用、工作动态、工作成绩,让社会公众更了解检察工作、理解检察工作、认同检察工作。
   (四)创新执法公信力的建设,必须改进执法办案方式。一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二是确保案件质量。三是优化办案效果。四是着力关注民生。严肃查办危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广西社会和谐稳定保架护航。
   (五)创新执法公信力的建设,必须建立健全检察机制。一要完善考核机制。二要完善办案机制。三要完善用人机制。四要深化基层检察改革。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效能和权威,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之,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基层检察院执法公信力建设创新,就是要牢牢把握执法公信力建设的特点、规律,坚持以系统的思维、改革的办法、创新的举措,认真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造新理论、新实践,顺应民众情感,倾听民众呼声,接受民众评判。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把人民利益置于最高地位,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的赞赏和支持,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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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5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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