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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发[2012]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关注民生、兴晋富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思路,创造有利条件,切实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