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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我市1998年制定并实施了《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对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城市建设不断推进,该条例面临和上位法抵触、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亟须修改。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是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预备项目。2013年8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起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同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别问题出现分歧,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未对《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进行表决。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又进行研究,形成了《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制定,主要是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由于原法规名称变动,根据《浙江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这种情形应视为重新制定,因而采用了立新废旧的方式。《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分总则、补偿管理、住宅用房补偿、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
条例原名《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于征用已被征收取代,同时因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日趋激烈,条例不再使用拆迁概念,而尽量用补偿代替。条例的名称也修改为《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二)关于拆迁许可制度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设定了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多年来对规范拆迁行为、保障被拆迁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该项制度,随后中纪委、监察部通知要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精神执行。为此条例取消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制度,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批,同时增加了公开告知被补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内容。
(三)关于补偿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明确了政府直接作为房屋征收人的法律地位。根据这一精神,条例将补偿主体规定为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
(四)关于迁建安置
在实际操作中,各区、县(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不统一,执行统一的迁建安置标准操作性不强,且容易产生矛盾纠纷。条例不再采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迁建安置标准,规定为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标准执行。这样规定,既体现了物权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精神,也便于实际操作。
条例同时对其他与上位法抵触的条文进行了删除或修改。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我市1998年制定并实施了《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对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城市建设不断推进,该条例面临和上位法抵触、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亟须修改。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是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预备项目。2013年8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起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同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别问题出现分歧,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未对《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进行表决。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又进行研究,形成了《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制定,主要是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由于原法规名称变动,根据《浙江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这种情形应视为重新制定,因而采用了立新废旧的方式。《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分总则、补偿管理、住宅用房补偿、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
条例原名《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于征用已被征收取代,同时因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日趋激烈,条例不再使用拆迁概念,而尽量用补偿代替。条例的名称也修改为《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二)关于拆迁许可制度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设定了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多年来对规范拆迁行为、保障被拆迁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该项制度,随后中纪委、监察部通知要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精神执行。为此条例取消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制度,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批,同时增加了公开告知被补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内容。
(三)关于补偿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明确了政府直接作为房屋征收人的法律地位。根据这一精神,条例将补偿主体规定为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
(四)关于迁建安置
在实际操作中,各区、县(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不统一,执行统一的迁建安置标准操作性不强,且容易产生矛盾纠纷。条例不再采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迁建安置标准,规定为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标准执行。这样规定,既体现了物权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精神,也便于实际操作。
条例同时对其他与上位法抵触的条文进行了删除或修改。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