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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予以明确肯定的陈述行为。自认既是一种行为同时又表现为当事人的厂项权利,称之为自认权。自认权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性质,它兼具私权、诉讼权利、形成权、利他权等特性。当事人行使自认权将对其本人、对方当事人以及法院产生三重效力。从权利角度研究自认,可以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下,更加清晰地洞察自认存在的意义,为自认制度的建构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