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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产品地理来源的地名商标,由于缺乏足够的显著性,而且由特定经营者独享后将导致其他人处于市场竞争上的不利状态,因此在未获得第二含义之前不能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该规定不符合商标法理论。我国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应将地名商标作为描述性商标看待,并允许获得第二含义的地名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