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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火灾,人们耳熟能详却望而生畏的名词,火灾的原因多种多样,常常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火灾以后的原因调查就成了消防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笔者在文章中主要对火灾调查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火灾调查的状况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如何改变这些现状的解决的对策做了简略的分析。
关键词:火灾调查;现状;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生活生产中用火用电的需要越来越多,火灾频发,极易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消防工作职责的认识也不断清晰,特别是对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灾害原因,公众的知情权和当事人维护切身利益法律需求不断增强,使火灾调查工作和处理更困难、更复杂。在火灾调查的工作中稍有不谨慎造成失误,火灾调查的认定往往成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焦点,这就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进和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当前火灾调查工作的现状
(一)火灾调查人员的构成现状
当前火灾调查人员主要分为专职和兼职火灾调查员,一般总队火调处、支队火调科的为专职火灾调查人员,大队的由资质较浅的参谋兼职火灾调查人员。总队、支队专职火灾调查人员一般由具有多年火调岗位经验,业务能力突出的老同志或是领导干部,是火灾调查的骨干力量。大队的兼职火灾调查人员一般为新任职防火干部担任,业务能力不足,毫无火灾调查工作经验的占相当部分,是火灾调查的新生力量。
火灾调查工作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又是一项需要工作经验的工作。一些从事火灾调查工作的年轻干部,本身专业不对口,接触的火灾事故调查又少,所掌握的知识面相对较窄,如遇有较为复杂的火灾事故很容易出现问题,给工作造成被动。目前火灾调查的任务主要在基层大队,而基层大队人员编制少,多数基层消防大队的火调兼职人员也只有一个人,而火灾数量日益增加,对火灾调查工作的需求也日益增加,目前的基层火灾调查人员很难满足现实火灾调查工作的需求,火调工作缺编少人且多为兼职人员,这种状况已经严重阻碍了火调专业队伍的发展。
(二)火灾调查工作的思想现状
一是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高。
二是由于人员交流,职务升迁,工作需要,面临转业等因素。
三是部分单位领导或火灾调查人员对目前火灾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思想上存在“糊”的错误理念。
(三)火灾调查人员的工作现状。
一部分火灾调查人员工作能力不强,不注重专业技术学习和火灾调查的实践,业务技术水平不高,适应不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基层大队一线的火灾调查人员,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大多数是“半路出家”,未接受过专业、系统的学习,业务素质普遍较低,对火调工作兼而不钻,得过且过,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普遍存在主观臆断随意性大,调查取证工作马虎不主动不认真。诸多因素造成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一直处于相对滞后的局面。
(四)火灾调查“物”的现状
火灾调查普遍存在火灾现场勘验车辆及火灾调查器材装备配置不足,器材装备知晓率和使用率不高的情况。火灾调查工作关键在人,但车辆及器材装备会给火灾调查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提供技术支持和物质保障。
(五)火灾调查“机制”的现状
根据《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明文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有火灾调查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派出所参与管辖范围内火灾调查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负责无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且仅有一方当事人的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做好有关火灾统计工作。目前的火灾调查在大部分地区很少有公安派出所履行火灾调查的职责,基本也是不管不问的状态,普遍认为火灾调查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事情,只要配合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就好了。公安消防机构面临火灾调查任务重人员少的突出矛盾,而派出所的警力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又不能较好的完成火灾调查的工作。
对于一些涉及人为放火,亡人的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和刑事侦查机构之间的衔接沟通机制还有待完善。虽然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的通知》(公消[2009]279号),省厅结合公安部要求也针对亡人、放火案件着重强调了消防部门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但由于上级部门的考核、技术、责任等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消防部门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在移交工作上的衔接仍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因此,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协作机制势在必行。
二、提高火灾调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火灾调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通过轮训或举办培训班的形式,对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对业务理论的学习,勤思考多研究,理清工作思路,丰富理论知识,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火灾调查工作奠定基础。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知识讲座,让有火灾调查经验的人员讲体会、谈经验,共同提高。凡遇到大的火灾事故或疑难火灾的调查,可抽调部分火灾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参与整个火灾调查过程,力争有效时限内查清和认定火灾原因。对典型的火灾事故,进行讲评分析,切实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实践分析研究能力。
(二)加强火灾调查证据的保护和收集
火灾发生后,凡是参与灭火或抢救物资的群众对火灾初期或灭火、救人、抢救物资过程中的所见所闻记忆犹新,思维意识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小,火灾现场的破坏相对也较轻,这时迅速、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往往能夠获得比较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火灾调查过程中,火灾现场周围的视频监控录像、围观群众用手机拍摄的视频片段、火灾报警系统的显示记录和一些电子设备的操作记录等一些列的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完整、真实地反映事实、特征及其过程,为准确认定火灾原因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线索和依据。
火灾扑灭后要及时保护火灾现场,火灾现场保护得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迅速及时地查清火灾原因。火灾发生后,灭火作战力量到场后的主要任务就是灭火和抢救生命财产,往往忽视了对火灾现场的保护和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的保存,有时为了防止复燃,还要对火场进行翻刨,使后期的火灾调查更加困难。一些火调人员对火灾现场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达火场后,往往不按规定立即设置警戒线,不安排专人保护现场,不使用火灾录像、照相和现场绘图等手段记录火灾现场真实情况,给下一步的勘查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三)改善火灾调查的器材装备的配备、提高使用率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针对性的配置一些装备器材,使基层能够用得上。如给基层配备火灾现场勘查车,将火灾勘查器材放置在勘查车上,当需要进行火灾调查时火灾调查人员随车一并到火灾现场,便于及时开展火灾现场的勘查,提高火灾勘查的及时性和专业性。加大对火灾勘查器材的运用的培训,使基层的监督员掌握火灾勘查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同时规定到火灾现场勘查必须使用相关的仪器设备进行勘查,提高器材装备的使用率。
(四)理顺火灾调查工作机制、加强交流合作
逐步推进火灾调查的工作机制体制的调整,推动公安派出所独立开展规定类型的火灾事故调查。公安消防机构加大对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人员的关心,使火灾调查人员能作出成绩,甘于在火灾调查岗位作出应有的贡献。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作为、主动融入,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培训和指导,推动公安派出所履行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各种类型的交流与合作,选择有培养前途的年轻火调人员到高等院校、相关部门进行重点培养,加快我国消防火灾调查专业人才的培养,使其成为消防人才发展的后续力量。
总之,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各项工作机制,努力打造一支思想稳定、技术过硬、能适应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需要的专业火灾调查技术队伍,全面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总体水平,确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 蒋勇,邱榕,钟茂华,等.火灾调查理论框架建立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讯,200,1(4).
[2] 邓亮.论火灾调查原则的重构[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9,28(12).
关键词:火灾调查;现状;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生活生产中用火用电的需要越来越多,火灾频发,极易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消防工作职责的认识也不断清晰,特别是对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灾害原因,公众的知情权和当事人维护切身利益法律需求不断增强,使火灾调查工作和处理更困难、更复杂。在火灾调查的工作中稍有不谨慎造成失误,火灾调查的认定往往成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焦点,这就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进和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当前火灾调查工作的现状
(一)火灾调查人员的构成现状
当前火灾调查人员主要分为专职和兼职火灾调查员,一般总队火调处、支队火调科的为专职火灾调查人员,大队的由资质较浅的参谋兼职火灾调查人员。总队、支队专职火灾调查人员一般由具有多年火调岗位经验,业务能力突出的老同志或是领导干部,是火灾调查的骨干力量。大队的兼职火灾调查人员一般为新任职防火干部担任,业务能力不足,毫无火灾调查工作经验的占相当部分,是火灾调查的新生力量。
火灾调查工作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又是一项需要工作经验的工作。一些从事火灾调查工作的年轻干部,本身专业不对口,接触的火灾事故调查又少,所掌握的知识面相对较窄,如遇有较为复杂的火灾事故很容易出现问题,给工作造成被动。目前火灾调查的任务主要在基层大队,而基层大队人员编制少,多数基层消防大队的火调兼职人员也只有一个人,而火灾数量日益增加,对火灾调查工作的需求也日益增加,目前的基层火灾调查人员很难满足现实火灾调查工作的需求,火调工作缺编少人且多为兼职人员,这种状况已经严重阻碍了火调专业队伍的发展。
(二)火灾调查工作的思想现状
一是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高。
二是由于人员交流,职务升迁,工作需要,面临转业等因素。
三是部分单位领导或火灾调查人员对目前火灾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思想上存在“糊”的错误理念。
(三)火灾调查人员的工作现状。
一部分火灾调查人员工作能力不强,不注重专业技术学习和火灾调查的实践,业务技术水平不高,适应不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基层大队一线的火灾调查人员,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大多数是“半路出家”,未接受过专业、系统的学习,业务素质普遍较低,对火调工作兼而不钻,得过且过,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普遍存在主观臆断随意性大,调查取证工作马虎不主动不认真。诸多因素造成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一直处于相对滞后的局面。
(四)火灾调查“物”的现状
火灾调查普遍存在火灾现场勘验车辆及火灾调查器材装备配置不足,器材装备知晓率和使用率不高的情况。火灾调查工作关键在人,但车辆及器材装备会给火灾调查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提供技术支持和物质保障。
(五)火灾调查“机制”的现状
根据《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明文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有火灾调查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派出所参与管辖范围内火灾调查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负责无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且仅有一方当事人的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做好有关火灾统计工作。目前的火灾调查在大部分地区很少有公安派出所履行火灾调查的职责,基本也是不管不问的状态,普遍认为火灾调查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事情,只要配合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就好了。公安消防机构面临火灾调查任务重人员少的突出矛盾,而派出所的警力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又不能较好的完成火灾调查的工作。
对于一些涉及人为放火,亡人的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和刑事侦查机构之间的衔接沟通机制还有待完善。虽然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的通知》(公消[2009]279号),省厅结合公安部要求也针对亡人、放火案件着重强调了消防部门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但由于上级部门的考核、技术、责任等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消防部门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在移交工作上的衔接仍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因此,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协作机制势在必行。
二、提高火灾调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火灾调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通过轮训或举办培训班的形式,对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对业务理论的学习,勤思考多研究,理清工作思路,丰富理论知识,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火灾调查工作奠定基础。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知识讲座,让有火灾调查经验的人员讲体会、谈经验,共同提高。凡遇到大的火灾事故或疑难火灾的调查,可抽调部分火灾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参与整个火灾调查过程,力争有效时限内查清和认定火灾原因。对典型的火灾事故,进行讲评分析,切实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实践分析研究能力。
(二)加强火灾调查证据的保护和收集
火灾发生后,凡是参与灭火或抢救物资的群众对火灾初期或灭火、救人、抢救物资过程中的所见所闻记忆犹新,思维意识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小,火灾现场的破坏相对也较轻,这时迅速、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往往能夠获得比较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火灾调查过程中,火灾现场周围的视频监控录像、围观群众用手机拍摄的视频片段、火灾报警系统的显示记录和一些电子设备的操作记录等一些列的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完整、真实地反映事实、特征及其过程,为准确认定火灾原因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线索和依据。
火灾扑灭后要及时保护火灾现场,火灾现场保护得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迅速及时地查清火灾原因。火灾发生后,灭火作战力量到场后的主要任务就是灭火和抢救生命财产,往往忽视了对火灾现场的保护和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的保存,有时为了防止复燃,还要对火场进行翻刨,使后期的火灾调查更加困难。一些火调人员对火灾现场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达火场后,往往不按规定立即设置警戒线,不安排专人保护现场,不使用火灾录像、照相和现场绘图等手段记录火灾现场真实情况,给下一步的勘查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三)改善火灾调查的器材装备的配备、提高使用率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针对性的配置一些装备器材,使基层能够用得上。如给基层配备火灾现场勘查车,将火灾勘查器材放置在勘查车上,当需要进行火灾调查时火灾调查人员随车一并到火灾现场,便于及时开展火灾现场的勘查,提高火灾勘查的及时性和专业性。加大对火灾勘查器材的运用的培训,使基层的监督员掌握火灾勘查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同时规定到火灾现场勘查必须使用相关的仪器设备进行勘查,提高器材装备的使用率。
(四)理顺火灾调查工作机制、加强交流合作
逐步推进火灾调查的工作机制体制的调整,推动公安派出所独立开展规定类型的火灾事故调查。公安消防机构加大对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人员的关心,使火灾调查人员能作出成绩,甘于在火灾调查岗位作出应有的贡献。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作为、主动融入,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培训和指导,推动公安派出所履行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各种类型的交流与合作,选择有培养前途的年轻火调人员到高等院校、相关部门进行重点培养,加快我国消防火灾调查专业人才的培养,使其成为消防人才发展的后续力量。
总之,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各项工作机制,努力打造一支思想稳定、技术过硬、能适应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需要的专业火灾调查技术队伍,全面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总体水平,确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 蒋勇,邱榕,钟茂华,等.火灾调查理论框架建立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讯,200,1(4).
[2] 邓亮.论火灾调查原则的重构[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9,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