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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3日,以环保为由,欧盟出台了《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和《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这两项指令将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尤其严重的是,因两项指令的真正实施日期应在2004年8月13日以后。现在对国内的相关企业来说,寻找并推行相应对策的时间只有短短几个月!
两项指令将对我国电子电气产品出口造成巨大负面影响
2003年2月13日,欧盟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2003年前称《欧共体官方公报》,今年开始改名)第L37期上公布了《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2002/95/EC)》和《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2002/96/EC)》,且这些指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据贸易官员与业界人士分析,指令的实施必然会对中国电气、电子产品向欧盟的出口构成壁垒。
预计两个指令的实施将使我国对欧盟的出口量减少30%
欧盟是我国的三大贸易伙伴(日本、美国和欧盟)之一。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特别是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与欧盟之间的货物贸易与日俱增,出口产品结构也从传统的轻纺玩具、农副土特产品转向以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机械产品、电子电气产品等为主。而这两项指令的实施,必将对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电气、电子产构成难以逾越的壁垒。虽然这两项指令并不只针对中国企业,对欧盟本身的企业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与欧美等国的企业相比,长期以来中国产品一直在价格方面占据绝对优势,而在环保方面尚有欠缺。由上述可知,欧盟电气、电子设备回收等两项指令涵盖的产品十分广泛,会对中国出口欧盟各国的电气、电子产品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有的企业来说还可能是致命的打击。
据统计,2002年我国出口欧盟的机电产品总额为270亿美元,占全国机电产品出口的17%。自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消息,目前欧盟已成为我家用电器出口的主要市场,约占我国家电出口市场的1/4。2002年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家电金额为20.5亿美元,空调器、微波炉、吸尘器、电茶壶的出口金额分别超过2亿美元。而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的统计数字表明,2002年其对欧盟出口额为1.3亿美元,属于上述指令范围内产品占出口额的70%,预计2004年其出口额将达1.5亿美元。如果将回收成本转嫁到制造商身上,由于欧洲劳动力成本高,可能使回收成本接近甚至高于制造成本,将大大降低我国相关产品的竞争力,预计这两个指令的实施将使我国对欧盟的出口量减少30%至50%,这将是中国企业继遭遇到欧盟对彩电、日光灯、打火机等产品的贸易壁垒之后再次遇到的新难题。
企业关注的焦点
目前,我国相关企业对两大指令关注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大方面 :在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费用上,我国企业认为回收应该实行社会化,不应仅由生产商单独负责;在历史垃圾的回收费用上,指令规定历史报废设备的收集费用由目前市场占有者按比例分摊,我国企业普遍认为,由于我国近几年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快速增加,此前出口量很少,因此历史责任由目前的制造商按市场比例分别承担不合理;在回收率和再利用率上,目前日本对相关产品的回收率规定在50%至60%,且产品不同回收率不同,我国目前也正在制定相同的法规,回收率拟定为40%,欧盟两指令却提出80%的要求,显然太高;此外,目前我国有相当部分的电气、电子产品中含有6种被禁的有害物质,寻找替代品无疑要增加产品的成本。
国内产业界建议,就回收率、再利用率和历史性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回收费用等与欧盟主管部门及有关国际机构进行磋商,要求欧盟在制定法规时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水平 ;研究国外企业收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系统,供国内企业借鉴 ;研究欧盟成员国对其企业收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费用安排政策及措施,供国内有关部门参考;尽快研发6种被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替代物,以保护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电子电气产品的出口等等。
但是,必须引起贸易官员和产业界高度重视的问题是时间紧迫!按照欧盟的相关规定,产品适用指令前有18个月的过渡期,因此两指令的真正实施日期应在2004年8月13日以后。现在对国内的相关企业来说,寻找并推行相应“对策”的时间只有短短几个月!
认清壁垒,增强预警防范意识
欧盟具有较高的经济技术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对贸易货物在欧盟市场的市场准入形成了完整的一套技术法规体系,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逾越的门槛。在欧盟技术法规体系中,指令占有主导地位,欧盟绝大多数产品的技术立法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欧盟最新电气、电子设备回收等两项指令的发布,使我们又一次看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实例。
这两项指令的出发点都是保护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但是指令的内容既没有依据有关的国际标准和指南,也没有提出充分的科学依据,违背了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的科学原则。电气、电子设备回收指令通过明确规定制造商为其产品付费,暗中代替了15个成员国每年为保护丢弃的600万件电器支付费用的方式。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生产商,增加了其它成员企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成本,削弱了其竞争力,违背了《TBT协定》的“最小贸易限制原则”;同时,欧盟的企业是就地回收,所需的费用肯定低于其它成员的企业,这样,欧盟的企业就会在竞争中占据一定优势。从这个角度说,欧盟隐蔽地违背了《TBT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由此可见,欧盟最新电气、电子设备回收等两项指令是典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TBT协定》要求WTO各成员在制定其技术性贸易措施时,要在草案阶段进行通报,给予其他成员评议的时间并在正式批准这些措施前充分考虑其他成员的意见。因此,可以说WTO各成员的TBT通报是最快捷的预警信息来源。早在欧盟向WTO其他成员通报其指令草案时,我国虽然尚未成为WTO成员,为入世而建立的国家WTO/TBT咨询点已经开始运作。我们及时将该通报译成中文,而且上网发布,但当时并未引起有关方面和企业的警惕和足够重视。因此我们认为,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新成员,面临其他成员不断动态发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如何由被动的“应对”到主动的“防范”,政府有关部门和产业界增强预警防范意识,保持对WTO其他成员制定技术措施通报的敏感性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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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指令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将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分为10类:(1)大型家用电器,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2)小型家用电器,如吸尘器、熨斗、钟表等;(3)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4)用户设备,如电视机等;(5)照明设备,如荧光灯等;(6)电气和电子工具,如电锯、缝纫机等;(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如视频游戏机、带电气、电子配件的运动器材等;(8)医用设备,如放射治疗仪、体外诊断设备等;(9)监视和控制装置,如烟雾报警器等;(10)自动售货机,如冷热饮料售货机、自动取款机等。
《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要求,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废弃电气、电子设备与普通市政垃圾实行分开收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并对处理程序和方法提出了技术要求;由生产商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保证“生产商”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实现大型家用电器的回收率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80%以上,配件、材料的再利用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的75%以上;小型家用电器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70%以上,配件和材料的回收再利用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50%以上。“生产商”包括:以自己的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器者、定牌生产并销售者以及专业从事从成员国进口或向成员国出口电子电器设备者。
对于收集、处理及回收这些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资金,指令规定实施“生产商责任制”。生产商在将一项产品投放市场时要提供财务保证,以确保产品报废回收的处理费用由该生产商承担。生产商必须在该指令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30个月内),在其销售的产品上对其销售时间和生产商进行标注,以确认未来回收的责任。对于“历史垃圾”,即该指令生效之日前一定时间(30个月)已经售出的产品所产生的废物,将按照一定方式,由各生产商按照当时其产品在欧盟市场所占比率进行分担。
《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适用于上述指令所管辖的10类产品中除第8类和第9类以外的设备。欧盟要求成员国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新电气、电子设备不得包含铅、汞、镉、六价铬、用作阻燃剂的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基醚(PBDE)六种有害物质。
欧盟电气、电子设备回收等两项指令出台始末
上个世纪80年代,绿色环保运动席卷欧洲。共同的目标和利益使欧共体各国达成了统一的共同体环境政策,其目的特别在于保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并审慎和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这项政策基于预防原则和应该采取预防措施的原则,认为环境的破坏要首先从源头治理,污染者应支付费用。因此,增加回收利用费用,使运到填埋场的、有潜在危险的废弃物减量,是欧盟绿色日程中的优先事项。
继在纺织品中推行OKO-100环保标准、禁止在纺织品中使用偶氮染料之后,由于电气、电子产品的广泛使用和不断更新换代,越来越多的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已引起欧共体各国的普遍关注。于是欧盟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作为需规范的目标领域之一。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欧盟即已酝酿这两个指令的草案,引起了WTO其他成员的广泛关注。在1999年3月WTO/TBT委员会的例会上,美国率先对欧盟的指令草案提出质疑。美国代表在表示支持欧盟减少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对环境影响的努力的前提下着重指出,欧盟指令草案中要求回收这些设备的规定会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构成贸易壁垒。美国代表认为,拟议的方案过于繁琐,尤其是对外国产品。这些法规的实施具有追溯力,使得生产商必须对过去的废弃物承担费用,这可能对生产商构成经济负担,并增加繁杂的手续。美国代表的意见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委内瑞拉、埃及、以及泰国、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代表的支持和附和。
1999年6月的TBT委员会例会上,加拿大代表提出欧盟限制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物质的指令草案与《GATT1994》和《TBT协定》的原则相背离,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此后一年多的时间内,在每年三次的TBT委员会例会上,WTO各成员代表纷纷对欧盟的指令草案提出批评意见,特别如澳大利亚、日本等对草案的科学依据提出质疑。东盟等国代表则对指令如果实施对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的负担表示忧虑。
尽管欧盟代表在每次TBT委员会例会上都解释说那只是非正式草案,并表示向欧盟立法机构反映WTO各成员的意见,欧洲委员会还是于2000年6月13日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一次性提交了关于电气、电子设备环保的上述两个指令草案,并得到了通过。其后于同年7月1日将该草案通过WTO秘书处向各成员进行了通报,通报号为G/TBT/2000/310。
由于两指令涉及面广,影响大,在起草阶段欧委会就咨询了30多个相关组织与协会,尽管如此,在草案提交后,相关利益方的争论仍异常激烈,经过长达两年多的讨论与修改,2002年10月1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就两指令草案的文本达成调解协议,直到2003年2月13日才正式公布。
在2003年2月13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公布这两个指令前,其草案一直是历次TBT委员会例会中的一个议题,受到WTO许多成员的抨击。值得注意的是,欧盟虽然在形式上履行了作为WTO成员在制定技术措施时进行通报的透明度义务,并按规定给出了对通报的评议时间,但在此次正式公布的指令中并没有根据WTO其他成员的意见做出什么实质性的改变。 (作者单位: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两项指令将对我国电子电气产品出口造成巨大负面影响
2003年2月13日,欧盟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2003年前称《欧共体官方公报》,今年开始改名)第L37期上公布了《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2002/95/EC)》和《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2002/96/EC)》,且这些指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据贸易官员与业界人士分析,指令的实施必然会对中国电气、电子产品向欧盟的出口构成壁垒。
预计两个指令的实施将使我国对欧盟的出口量减少30%
欧盟是我国的三大贸易伙伴(日本、美国和欧盟)之一。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特别是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与欧盟之间的货物贸易与日俱增,出口产品结构也从传统的轻纺玩具、农副土特产品转向以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机械产品、电子电气产品等为主。而这两项指令的实施,必将对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电气、电子产构成难以逾越的壁垒。虽然这两项指令并不只针对中国企业,对欧盟本身的企业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与欧美等国的企业相比,长期以来中国产品一直在价格方面占据绝对优势,而在环保方面尚有欠缺。由上述可知,欧盟电气、电子设备回收等两项指令涵盖的产品十分广泛,会对中国出口欧盟各国的电气、电子产品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有的企业来说还可能是致命的打击。
据统计,2002年我国出口欧盟的机电产品总额为270亿美元,占全国机电产品出口的17%。自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消息,目前欧盟已成为我家用电器出口的主要市场,约占我国家电出口市场的1/4。2002年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家电金额为20.5亿美元,空调器、微波炉、吸尘器、电茶壶的出口金额分别超过2亿美元。而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的统计数字表明,2002年其对欧盟出口额为1.3亿美元,属于上述指令范围内产品占出口额的70%,预计2004年其出口额将达1.5亿美元。如果将回收成本转嫁到制造商身上,由于欧洲劳动力成本高,可能使回收成本接近甚至高于制造成本,将大大降低我国相关产品的竞争力,预计这两个指令的实施将使我国对欧盟的出口量减少30%至50%,这将是中国企业继遭遇到欧盟对彩电、日光灯、打火机等产品的贸易壁垒之后再次遇到的新难题。
企业关注的焦点
目前,我国相关企业对两大指令关注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大方面 :在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费用上,我国企业认为回收应该实行社会化,不应仅由生产商单独负责;在历史垃圾的回收费用上,指令规定历史报废设备的收集费用由目前市场占有者按比例分摊,我国企业普遍认为,由于我国近几年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快速增加,此前出口量很少,因此历史责任由目前的制造商按市场比例分别承担不合理;在回收率和再利用率上,目前日本对相关产品的回收率规定在50%至60%,且产品不同回收率不同,我国目前也正在制定相同的法规,回收率拟定为40%,欧盟两指令却提出80%的要求,显然太高;此外,目前我国有相当部分的电气、电子产品中含有6种被禁的有害物质,寻找替代品无疑要增加产品的成本。
国内产业界建议,就回收率、再利用率和历史性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回收费用等与欧盟主管部门及有关国际机构进行磋商,要求欧盟在制定法规时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水平 ;研究国外企业收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系统,供国内企业借鉴 ;研究欧盟成员国对其企业收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费用安排政策及措施,供国内有关部门参考;尽快研发6种被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替代物,以保护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电子电气产品的出口等等。
但是,必须引起贸易官员和产业界高度重视的问题是时间紧迫!按照欧盟的相关规定,产品适用指令前有18个月的过渡期,因此两指令的真正实施日期应在2004年8月13日以后。现在对国内的相关企业来说,寻找并推行相应“对策”的时间只有短短几个月!
认清壁垒,增强预警防范意识
欧盟具有较高的经济技术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对贸易货物在欧盟市场的市场准入形成了完整的一套技术法规体系,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逾越的门槛。在欧盟技术法规体系中,指令占有主导地位,欧盟绝大多数产品的技术立法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欧盟最新电气、电子设备回收等两项指令的发布,使我们又一次看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实例。
这两项指令的出发点都是保护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但是指令的内容既没有依据有关的国际标准和指南,也没有提出充分的科学依据,违背了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的科学原则。电气、电子设备回收指令通过明确规定制造商为其产品付费,暗中代替了15个成员国每年为保护丢弃的600万件电器支付费用的方式。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生产商,增加了其它成员企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成本,削弱了其竞争力,违背了《TBT协定》的“最小贸易限制原则”;同时,欧盟的企业是就地回收,所需的费用肯定低于其它成员的企业,这样,欧盟的企业就会在竞争中占据一定优势。从这个角度说,欧盟隐蔽地违背了《TBT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由此可见,欧盟最新电气、电子设备回收等两项指令是典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TBT协定》要求WTO各成员在制定其技术性贸易措施时,要在草案阶段进行通报,给予其他成员评议的时间并在正式批准这些措施前充分考虑其他成员的意见。因此,可以说WTO各成员的TBT通报是最快捷的预警信息来源。早在欧盟向WTO其他成员通报其指令草案时,我国虽然尚未成为WTO成员,为入世而建立的国家WTO/TBT咨询点已经开始运作。我们及时将该通报译成中文,而且上网发布,但当时并未引起有关方面和企业的警惕和足够重视。因此我们认为,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新成员,面临其他成员不断动态发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如何由被动的“应对”到主动的“防范”,政府有关部门和产业界增强预警防范意识,保持对WTO其他成员制定技术措施通报的敏感性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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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指令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将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分为10类:(1)大型家用电器,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2)小型家用电器,如吸尘器、熨斗、钟表等;(3)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4)用户设备,如电视机等;(5)照明设备,如荧光灯等;(6)电气和电子工具,如电锯、缝纫机等;(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如视频游戏机、带电气、电子配件的运动器材等;(8)医用设备,如放射治疗仪、体外诊断设备等;(9)监视和控制装置,如烟雾报警器等;(10)自动售货机,如冷热饮料售货机、自动取款机等。
《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要求,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废弃电气、电子设备与普通市政垃圾实行分开收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并对处理程序和方法提出了技术要求;由生产商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保证“生产商”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实现大型家用电器的回收率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80%以上,配件、材料的再利用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的75%以上;小型家用电器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70%以上,配件和材料的回收再利用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50%以上。“生产商”包括:以自己的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器者、定牌生产并销售者以及专业从事从成员国进口或向成员国出口电子电器设备者。
对于收集、处理及回收这些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资金,指令规定实施“生产商责任制”。生产商在将一项产品投放市场时要提供财务保证,以确保产品报废回收的处理费用由该生产商承担。生产商必须在该指令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30个月内),在其销售的产品上对其销售时间和生产商进行标注,以确认未来回收的责任。对于“历史垃圾”,即该指令生效之日前一定时间(30个月)已经售出的产品所产生的废物,将按照一定方式,由各生产商按照当时其产品在欧盟市场所占比率进行分担。
《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适用于上述指令所管辖的10类产品中除第8类和第9类以外的设备。欧盟要求成员国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新电气、电子设备不得包含铅、汞、镉、六价铬、用作阻燃剂的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基醚(PBDE)六种有害物质。
欧盟电气、电子设备回收等两项指令出台始末
上个世纪80年代,绿色环保运动席卷欧洲。共同的目标和利益使欧共体各国达成了统一的共同体环境政策,其目的特别在于保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并审慎和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这项政策基于预防原则和应该采取预防措施的原则,认为环境的破坏要首先从源头治理,污染者应支付费用。因此,增加回收利用费用,使运到填埋场的、有潜在危险的废弃物减量,是欧盟绿色日程中的优先事项。
继在纺织品中推行OKO-100环保标准、禁止在纺织品中使用偶氮染料之后,由于电气、电子产品的广泛使用和不断更新换代,越来越多的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已引起欧共体各国的普遍关注。于是欧盟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作为需规范的目标领域之一。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欧盟即已酝酿这两个指令的草案,引起了WTO其他成员的广泛关注。在1999年3月WTO/TBT委员会的例会上,美国率先对欧盟的指令草案提出质疑。美国代表在表示支持欧盟减少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对环境影响的努力的前提下着重指出,欧盟指令草案中要求回收这些设备的规定会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构成贸易壁垒。美国代表认为,拟议的方案过于繁琐,尤其是对外国产品。这些法规的实施具有追溯力,使得生产商必须对过去的废弃物承担费用,这可能对生产商构成经济负担,并增加繁杂的手续。美国代表的意见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委内瑞拉、埃及、以及泰国、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代表的支持和附和。
1999年6月的TBT委员会例会上,加拿大代表提出欧盟限制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物质的指令草案与《GATT1994》和《TBT协定》的原则相背离,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此后一年多的时间内,在每年三次的TBT委员会例会上,WTO各成员代表纷纷对欧盟的指令草案提出批评意见,特别如澳大利亚、日本等对草案的科学依据提出质疑。东盟等国代表则对指令如果实施对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的负担表示忧虑。
尽管欧盟代表在每次TBT委员会例会上都解释说那只是非正式草案,并表示向欧盟立法机构反映WTO各成员的意见,欧洲委员会还是于2000年6月13日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一次性提交了关于电气、电子设备环保的上述两个指令草案,并得到了通过。其后于同年7月1日将该草案通过WTO秘书处向各成员进行了通报,通报号为G/TBT/2000/310。
由于两指令涉及面广,影响大,在起草阶段欧委会就咨询了30多个相关组织与协会,尽管如此,在草案提交后,相关利益方的争论仍异常激烈,经过长达两年多的讨论与修改,2002年10月1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就两指令草案的文本达成调解协议,直到2003年2月13日才正式公布。
在2003年2月13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公布这两个指令前,其草案一直是历次TBT委员会例会中的一个议题,受到WTO许多成员的抨击。值得注意的是,欧盟虽然在形式上履行了作为WTO成员在制定技术措施时进行通报的透明度义务,并按规定给出了对通报的评议时间,但在此次正式公布的指令中并没有根据WTO其他成员的意见做出什么实质性的改变。 (作者单位: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