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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破坏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的人为市场进入壁垒,应是我国的反垄断立法首要解决的问题。行政性垄断在本质上表现为利用公权力限制自由公平的竞争,所以,在立法中将其界定为“公共部门利用公共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较为妥当。同时,还应当从机构设置、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等方面对其进行具体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