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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我国屡屡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而广大受害者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本文拟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入手,剖析我国对食品安全事故赔偿救济不力的状况,提出建立补偿基金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保持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借以期待受害者能得到实质补偿,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补偿 机制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了人民的健康和生命
无可否认,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开发食品的环节越来越多,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可与此同时,各种食品所含的危险性也越来越大。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非常严峻: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例数约2至4万人,有关专家估计,这个数字只是实际发生数的1/10,也就是说,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人数至少在20到40万人左右,这个数据着实让人咋舌。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往往有救治时间紧迫、死亡率较高、后遗症较严重、受害群体较广、社会影响恶劣等特性。以家喻户晓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为例,截至到2008年10月8日止,全国因食用问题奶粉住院治疗的婴幼儿达46814名(而民间估计因此患上结石症的婴幼儿人数不低于28万)。虽然政府采取了诸多措施,比如对三鹿奶粉事件作了严肃处理,比如对患儿实行免费救治,但即使如此,仍有很多受害人因无法支付巨额医疗费用而错过治疗机会,即便有些受害人获得了经济赔偿,也不能解决这一事件引起的所有问题。
二、现有制度救济不足,受害人往往难以得到及时地救治和实质性的补偿
(一)现有的民事侵权赔偿救济制度很难发挥有效功能。
我国目前主要适用的是产品责任制度。《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或者由于销售者的过错,而使产品存在缺陷,从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是,食品安全侵权行为由于自身的特点,现行制度在解决赔偿问题时难免无法落实:第一点,食品安全事故损害范围广,而且往往受害人数众多,并且其侵权状态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因此,损害的范围很难确定,赔偿的数额也很难计算;第二点,食品安全侵权行为有累积性和间接性的特点,损害结果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估量;第三点,侵权之诉有时效限制,正是因为损害结果在短期内难以估量,时间一长,容易导致受害人胜诉权的丧失;第四点,民事赔偿额度是有限的,虽然我国实行的是实际损害赔偿原则,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为责任人的恶意拒赔,或者无力赔偿,或者赔偿能力有限,而最终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无法获得完全赔偿。
(二)责任保险制度并不能使受害人因此获得完全赔偿。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因致人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毋庸置疑,责任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民事侵权赔偿救济的缺陷,但遗憾的是,该制度也不能使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首先,其属于限额赔偿。保险人在订约时,并不能确切预测保险事故发生时会造成的损害,因此签合同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实际上就成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而超出保险金的损害部分,被保险人只有自行承担。第二,其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存在赔偿责任为赔偿基础。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具体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定,这就造成了保险人负担受害人损失的模糊性。第三,我国没有采取强制保险模式,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了减少保险费支出而放弃购买责任保险,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责任保险制度便无从介入。
总之,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在侵权问题上救济不足,使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救治和实质补偿,而补偿基金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弥补现行民事赔偿救济制度的不足。
三、建立补偿基金制度的原因
鉴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补偿制度存在诸多缺陷,笔者主张尽快建立起补偿基金制度。原因如下:
(一)补偿基金制度的建立,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已造成全民社会整体信用危机。而与此同时,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在悄悄酝酿。受害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和实质德补偿,他们势必会产生仇恨情绪,甚至可能实施一些过激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补偿基金制度建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此所引发的矛盾,在一定限度内消解社会怨气,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补偿基金制度,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需要。
三鹿事件发生后,全国整个奶业公司(包括伊利、蒙牛等奶业巨头)的经营都举步维艰。我国是人口大国,本来就业压力就非常大,在全球经济危机蔓延及深入的今天,大量企业面临破产或多个行业面临不景气势必会对我国国民经济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冲击。补偿基金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挽救企业免于破产,也有利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三)建立补偿基金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民以食为天”,“食色,性也”,从古到今,“食”都被赋予了重要的社会意义,其对国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补偿基金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安定,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经济良好发展,也必然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
(作者:向英, 毕业于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任职于武警成都指挥学院部队管理和后勤教研室讲师 法学硕士;尤佳,毕业于武警西安工程学院, 任职于武警成都指挥学院部队管理和后勤教研室 助教 学历:本科)
参考文献:
[1]赵丹宇,郑云彦,李晓瑜编译.国际食品法典应用指南.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2]贾敬敦,陈春明.中国食品安全态势分析.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3.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补偿 机制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了人民的健康和生命
无可否认,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开发食品的环节越来越多,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可与此同时,各种食品所含的危险性也越来越大。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非常严峻: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例数约2至4万人,有关专家估计,这个数字只是实际发生数的1/10,也就是说,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人数至少在20到40万人左右,这个数据着实让人咋舌。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往往有救治时间紧迫、死亡率较高、后遗症较严重、受害群体较广、社会影响恶劣等特性。以家喻户晓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为例,截至到2008年10月8日止,全国因食用问题奶粉住院治疗的婴幼儿达46814名(而民间估计因此患上结石症的婴幼儿人数不低于28万)。虽然政府采取了诸多措施,比如对三鹿奶粉事件作了严肃处理,比如对患儿实行免费救治,但即使如此,仍有很多受害人因无法支付巨额医疗费用而错过治疗机会,即便有些受害人获得了经济赔偿,也不能解决这一事件引起的所有问题。
二、现有制度救济不足,受害人往往难以得到及时地救治和实质性的补偿
(一)现有的民事侵权赔偿救济制度很难发挥有效功能。
我国目前主要适用的是产品责任制度。《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或者由于销售者的过错,而使产品存在缺陷,从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是,食品安全侵权行为由于自身的特点,现行制度在解决赔偿问题时难免无法落实:第一点,食品安全事故损害范围广,而且往往受害人数众多,并且其侵权状态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因此,损害的范围很难确定,赔偿的数额也很难计算;第二点,食品安全侵权行为有累积性和间接性的特点,损害结果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估量;第三点,侵权之诉有时效限制,正是因为损害结果在短期内难以估量,时间一长,容易导致受害人胜诉权的丧失;第四点,民事赔偿额度是有限的,虽然我国实行的是实际损害赔偿原则,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为责任人的恶意拒赔,或者无力赔偿,或者赔偿能力有限,而最终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无法获得完全赔偿。
(二)责任保险制度并不能使受害人因此获得完全赔偿。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因致人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毋庸置疑,责任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民事侵权赔偿救济的缺陷,但遗憾的是,该制度也不能使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首先,其属于限额赔偿。保险人在订约时,并不能确切预测保险事故发生时会造成的损害,因此签合同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实际上就成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而超出保险金的损害部分,被保险人只有自行承担。第二,其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存在赔偿责任为赔偿基础。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具体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定,这就造成了保险人负担受害人损失的模糊性。第三,我国没有采取强制保险模式,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了减少保险费支出而放弃购买责任保险,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责任保险制度便无从介入。
总之,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在侵权问题上救济不足,使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救治和实质补偿,而补偿基金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弥补现行民事赔偿救济制度的不足。
三、建立补偿基金制度的原因
鉴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补偿制度存在诸多缺陷,笔者主张尽快建立起补偿基金制度。原因如下:
(一)补偿基金制度的建立,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已造成全民社会整体信用危机。而与此同时,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在悄悄酝酿。受害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和实质德补偿,他们势必会产生仇恨情绪,甚至可能实施一些过激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补偿基金制度建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此所引发的矛盾,在一定限度内消解社会怨气,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补偿基金制度,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需要。
三鹿事件发生后,全国整个奶业公司(包括伊利、蒙牛等奶业巨头)的经营都举步维艰。我国是人口大国,本来就业压力就非常大,在全球经济危机蔓延及深入的今天,大量企业面临破产或多个行业面临不景气势必会对我国国民经济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冲击。补偿基金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挽救企业免于破产,也有利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三)建立补偿基金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民以食为天”,“食色,性也”,从古到今,“食”都被赋予了重要的社会意义,其对国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补偿基金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安定,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经济良好发展,也必然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
(作者:向英, 毕业于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任职于武警成都指挥学院部队管理和后勤教研室讲师 法学硕士;尤佳,毕业于武警西安工程学院, 任职于武警成都指挥学院部队管理和后勤教研室 助教 学历:本科)
参考文献:
[1]赵丹宇,郑云彦,李晓瑜编译.国际食品法典应用指南.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2]贾敬敦,陈春明.中国食品安全态势分析.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