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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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持续增长,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理论被应用在更广泛的用途,公共领域与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要,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关系的维护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英美国家,知识产权法之中的公共领域理论都是以判例法的形式持续发展的,从公共领域的角度去认识知识产权法的理念与精神,需要从更高的角度去理解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和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价值,本文中作者着重研究了知识产权法之中的公共领域相关知识与理论观点,分析了公共领域理论的构成与重要意义,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公共领域 重要意义
  一、公共领域的定义
  在知识产权法中所提到的“公共领域”也可以说是“公有领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术语,其对我们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历史是不断发展与进步的,从这一角度来分析,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将公有物以及共有物划分为公共使用的财产,可以被社会上的所有人使用。这一法律中的规定也就是在知识产权法中建立“公共领域”的思想依据,也可以说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是从不动产领域中借鉴过来的。例如,美国最早也是将公共领域这一属于运用于土地方面的。直到19世纪末期,因为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使用了这一术语,才使其广泛的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在这种专有权之外的知识产品则处于公有领域。通常包括没有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中的知识创造成果、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知识创造成果以及权利人放弃知识产权的成果。也就是说,除了专有权以外,在公共领域的其他知识产品都是属于公众的共同财产,属于典型的“知识共有物”。
  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其保护的范围与公共领域之间存在着很敏感的关系。可是,对公共领域进行定义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的,最好就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能够达到一个良好的平衡。有关学者在对公共领域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时,所关注的重点就是有关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方面的,有些学者认为应该广泛些,有些学者却认为应该狭窄些,除此之外就是哪些需要被保护,而哪些不需要被保护方面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要想不断的发展与完善,需要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共领域,这是知识产权赖以生存的基础,这就需要社会上所有人员的共同努力,一起去挖掘公共领域方面的内容。
  二、公共领域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各种先进技术与理念层出不穷,尤其是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让信息的传输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带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而知识产权法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这就导致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步伐也随之不断加快。相应地,知识产权在强劲的扩张,除非采取措施,否则这一扩张将继续损害公共领域。这些不断扩大的情况也将逐渐淡化、减弱公共领域中的个人权利。在TRIPS实施后,知识产权得到了巨大发展,并且在国际上也出现了一定的不平衡性。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不断发展的趋势就是运用法律的手段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进行有力的保护。在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要更加注重知识产权法中公共领域方面的问题,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落后,需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
  在对知识产权法进行理解的过程中,要想从更加深入的层面去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内涵与价值,就要从公共领域的角度去分析其理念与内在精神。因为,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已经对公共领域的繁荣造成了一定的威胁,而我们的社会与文化大多数都是由那些公共领域中的信息所组成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进行深刻探讨,让人们清楚的认识到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公有领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的认识与解释
  (一)“知识共有物”与无形物的公有
  关于“知识共有物”与无形物的公有问题,笔者认为“共有物”作为英国财产法中一个显著的法律概念,到了洛克时代已被赋予了更复杂的法律形式。在知识共有物中,也同样存在着范围的限制。一般来说,知识共有物就是在客观世界中存在的其中一部分,可以被社会中的所有人使用,可是这也不能说明知识共有物就是无论什么人都可以随意获取的。如果从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分析的话,就是那些没有被法律进行名却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与约束的部分,也就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其包括的内容较为广泛,形式更是多种多样。
  而无形物的共有则意味着公共领域的建立。全面地适用自然法原则创立了一个很明显的公共领域问题,该公共领域限制知识产权这种专有权的扩张。体现在罗马法中的自然法观念主张不应将知识产权延伸到人类可以控制的行为以外,如知识产权人能够实际实现的范围以外。
  (二)“公众的权利”与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
  “公众的权力”这一理念虽然没有在洛克的相关理念中进行明确的阐述,可是他在有关公共领域中的财产观念中却有所涉及。根据洛克的观点,财产是一种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然法中的自由权进行主张的东西。当把他对财产的观念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时,不仅要考虑智力创造者的权利,还要考虑到公众的权利。公众自由使用公有物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公有物的自由使用也属于其财产的一部分。当然,洛克学说中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求他人在使用共有资源时给予支持。相反,它确定了人们有权免受他人财产限制的领域。可以认为,用洛克意义上的“无形的公有”来置换公共领域,可以说明“公有的重要的财产权”。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的主张与公共领域中公众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发生冲突时,那么则以公众的主张为先。
  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被界定为私权,但在这种私权中却很典型地涉及到公众的自由的权利以及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法框架中,有些内容具有非常强的公共财产性质,不能将其列入私人财产权中。公众的权利的产生从根源上讲,来源于知识产品的社会性。
  (三)“公众的权利”、公有领域与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精神
  在知识产权法中,每个知识产品中都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权力,也就是创造者与公众的权力。这两种权利不仅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而且在某些时候甚至会发生冲突。在洛克的相关理论中并没有将这两种权力进行详细的考虑,可以看出他并不太愿意去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因为他所强调的重点并不在这里,而是劳动者对其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无可争议的财产权。除了他自己以外别人不可以使用他的劳动成果,但是考虑到公众的权力,还是要分出一定的份额留给公众,这就需要平衡好“公众的权利”、公有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洛克的劳动理论中,劳动者值得拥有财产的主张是以两个主要因素作为前提条件的:首先,如果将劳动者经过辛苦工作而创造的劳动成果拿走,就是对劳动者的损害,所有人都有义务去制止这种事情的发生;其次,就是劳动者也是没有权力去损害别人对公有的主张,以没有损害劳动者权力为基础的劳动理论也非常注重别人的公有主张。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与公众的权力不会发生冲突,可是一旦这两种理念发生冲突,那么就要以公有优先。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的主张损害了其他人的对公有的主张,则劳动者财产权主张的实现将构成对公有的损害。公众的权利产生于这些在公共领域中的权利,对公众权利的确保要求个人对于著作权的主张应该根据公共领域的需要加以限制,而不能以损害公有的方式实施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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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中兴通讯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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