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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编辑同志,我于1969年3月至1970年12月在县化肥厂做临时工,1971年1月应征入伍,1974年2月退役回乡,1974年12月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为县水泥厂固定工人。请问:我的工龄计算是否适用于劳人险函〔1982〕32号文件?
读者:刘先生
答:读者您好!《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参军复员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32号)规定:“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经了解,您参军前为农村户籍人员,不属于城镇居民身份,因此,不适用于《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参军复员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32号)文件规定。
编辑部:魏珉
读者:刘先生
答:读者您好!《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参军复员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32号)规定:“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经了解,您参军前为农村户籍人员,不属于城镇居民身份,因此,不适用于《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参军复员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32号)文件规定。
编辑部:魏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