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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妇女“夺志”现象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夺志主体主要有女方亲属、男方亲属(含丈夫)以及特殊类型——官府。夺志客体可分为夫亡型、离婚型和失联型。就夺志的条件而言,被夺志的妇女需要符合夫妻关系已消亡、年龄偏小等条件。影响夺志的原因包括国家鼓励婚嫁的政策、社会风气开放包容、个人及家庭的经济和情感需求等。夺志的结果不外乎抵抗和顺从两种。妇女夺志不仅使其在礼法关系上发生了变化,同时也从被动的角度体现了唐代妇女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