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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对第三人的特征及其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弄不清楚第三人与原诉的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有的将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混同;有的将第三人当作证人;有的认为不如把第三人通称为“关系人”简单明了,等等。可谓众说纷纭。这不仅在理论上互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搞错,因此,有必要加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