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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纵观我国近年来的财政支出监督的实践,不仅存在监督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而且存在财政支出监督形式主义问题。随着“民生财政”的提出和三公消费频频暴光,突显了阳光财政与财政支出监督重要性。
[关键词] 财政监督 财政支出 民生财政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要理解民生财政支出,必须建立在民生财政的内涵范围之内。根据公共财政的概念,作者认为民生财政支出可以理解为政府在履行其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时候,根据人民的切实需求,合理的利用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使得财政支出在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民生方面占较大比例。
一、民生财政支出的内容
由于民生财政支出在国内外财政学界还没有统一的概念,我国目前的民生财政支出体系具有一定的随意性,部分地区在财政支出的规模和比重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并且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财政支出监督网络,各地区的民生财政支出政策是否符合本地区的发展情况,是否反映了各地区的真正需求,这些都不能得出明确的答案。
(一)监督的主体。主体是指行使监督权的人或者机构,也就是法律监督活动的实施者。我国目前最主要的财政支出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从横向上看,这类财政部门由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和相关财政业务监管机构两部分组成,而业务机构又包括了预算管理机构、国库管理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等;从纵向看,包括各层级的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二)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所设计的所设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部门或个人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对财政部门分配分配、拨付财政资金的过程进行监督。
(三)监督的目的。民政财政支出监督的目的是确保财政政策落实到位,保证支出具有合规和效益。所谓合规性,是指政府支出各项财政资金都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对财产权益分配等各方面的监督来保障财政活动的秩序。效益性,是指在保证财政支出活动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有效进行的前提下,促进财政收益使用效率的提高,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民生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财政支出监督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依法进行监督活动。要想实现财政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从根本上讲要走法治之路,这样才能做到依法理财,从严治财。
(一)财政支出监督法制建设滞后
法制是维持市场经济的基础,经济活动的运行和经济监督的实施均需要法律法规来保障。相比其他经济主体,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制建设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财政支出监督立法中存在的滞后性弱化了财政监督手段。财政资金实施保全措施在现行法律中的缺位使得财政监督部门无法应对财政资金出现或可能出现流失的突发状况,给其工作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的同时严重损害了财政支出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为严重的不利后果则是使国家财政资金的完全性和安全性遭到沉重打击,使得财政支出监督工作不能深入,监督检查的成果难于巩固,最终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
(二)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依据较为分散
财政支出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必须依法行政。但迄今为止,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制依据仍散见于《预算法》、《监督法》、《审计法》、《组织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其次,对财政监督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各个法律法规中,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执法的统一性。我国现行的税收违法处罚法律规制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其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组成。税收违法处罚的执法依据过于复杂、繁琐,缺乏统一性,使得监督主体无法统一执法,造成了执法的混乱。
(三)预算监督流于形式
《宪法》中明文规定,财政部负责编制中央预算,国务院审批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地方预算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先经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再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同组成,由于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会的时间差,导致全国人大审批国家预算的时候,地方人大尚未举行会议,为了保证人大的会议时间,财政部只能取代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能,编制地方预算,将其与中央预算合并编制成国家预算报全国人大审批通过。这种编制方式使得预算审批模式流于形式,并未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四)追究责任机制未建立
一项支出的预算往往是经过政府决策的,政府決策失误的危害是极大的,政府决策失误再论上应该有相应饿领导人员承担责任。但是我国目前尚未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来配套。从而造成了责任机制的弱化,工作人员相互扯皮推诿,影响财政支出工作。
三、完善我国民生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的思路
(一)树立民生财政意识
公共财政把财政的目标定位于服务于人民大众,要求有效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民生财政则是公共财政在特殊时期的特殊表现。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与之相伴的社会变化,不公平现象和民生问题层出不穷,亟须政府力量的介入。尤其是在财政方面,需要财政部门发挥其再分配功能,缓解社会不公的现象。因此,我国财政部门把工作的主要方向和方针政策进行了调整,在公共财政的理念之后,我们提出了民生财政,要求“为民执政”,突出民生、民情、民权,并将建设的重心放到百姓的利益上,进而否定了“建设财政”。
(二)完善民生财政支出监督法律法规的制定
加强民生财政支出监督工作并使其纳入法制的轨道的前提是必须完善财政支出的法制体系、明确财政支活动的程序并建立相应的绩效管理机制和法律责任机制。由于我国的财政支出监督法律还未出台,我们应该针对财政支出监督面临的新任务,分析其依据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从完善民生财政支出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将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重心放在完善保障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法规规章上。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财政支出的违法行为如果存在处罚规定不统一的情况话,应统一处罚的标准;对于与现实的经济情况不相适应的状况,应该切实依据现实生活中的经济状况进行完善。对于经济转型中出现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財政支出监督漏洞,应该尽快出台弥补的相应法律。
(三)进一步理顺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体系
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体系是由财政支出监督法的内容——财政支出监督关系的结构来确定的。完整的民生财政支出监督法律体系一般由财政监督法作为开头,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财政监督法,作为财政支出相关法律的母法,财政监督法的地位不言自明,是财政活动所有遵守的最基本的法律。(2)财政支出监督法,根据现状,“以财政支出监督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转移支付法》等。(3)转移支付监督法,转移支付监督法的内容主要是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范围在法律中明确的划分出来,完善现存的转移支付模式;具体明确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特别规定了对其的监督制约制度。(4)财政投资监督法,财政投资监督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投资的原则、程序和关于资金的运用等方面。(5)政府采购监督法,政府采购监督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规范政府采购的制度、及其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另外还有采购合同的备案担保及法律责任等。
参考文献:
[1] 徐国桥.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的回顾与展望[J].财政监督,2009,07:49.
[2] 陈治.论我国构建民生财政的法制保障[J].当代法学(双月刊),2011,04:37.
[关键词] 财政监督 财政支出 民生财政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要理解民生财政支出,必须建立在民生财政的内涵范围之内。根据公共财政的概念,作者认为民生财政支出可以理解为政府在履行其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时候,根据人民的切实需求,合理的利用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使得财政支出在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民生方面占较大比例。
一、民生财政支出的内容
由于民生财政支出在国内外财政学界还没有统一的概念,我国目前的民生财政支出体系具有一定的随意性,部分地区在财政支出的规模和比重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并且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财政支出监督网络,各地区的民生财政支出政策是否符合本地区的发展情况,是否反映了各地区的真正需求,这些都不能得出明确的答案。
(一)监督的主体。主体是指行使监督权的人或者机构,也就是法律监督活动的实施者。我国目前最主要的财政支出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从横向上看,这类财政部门由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和相关财政业务监管机构两部分组成,而业务机构又包括了预算管理机构、国库管理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等;从纵向看,包括各层级的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二)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所设计的所设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部门或个人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对财政部门分配分配、拨付财政资金的过程进行监督。
(三)监督的目的。民政财政支出监督的目的是确保财政政策落实到位,保证支出具有合规和效益。所谓合规性,是指政府支出各项财政资金都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对财产权益分配等各方面的监督来保障财政活动的秩序。效益性,是指在保证财政支出活动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有效进行的前提下,促进财政收益使用效率的提高,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民生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财政支出监督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依法进行监督活动。要想实现财政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从根本上讲要走法治之路,这样才能做到依法理财,从严治财。
(一)财政支出监督法制建设滞后
法制是维持市场经济的基础,经济活动的运行和经济监督的实施均需要法律法规来保障。相比其他经济主体,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制建设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财政支出监督立法中存在的滞后性弱化了财政监督手段。财政资金实施保全措施在现行法律中的缺位使得财政监督部门无法应对财政资金出现或可能出现流失的突发状况,给其工作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的同时严重损害了财政支出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为严重的不利后果则是使国家财政资金的完全性和安全性遭到沉重打击,使得财政支出监督工作不能深入,监督检查的成果难于巩固,最终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
(二)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依据较为分散
财政支出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必须依法行政。但迄今为止,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制依据仍散见于《预算法》、《监督法》、《审计法》、《组织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其次,对财政监督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各个法律法规中,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执法的统一性。我国现行的税收违法处罚法律规制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其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组成。税收违法处罚的执法依据过于复杂、繁琐,缺乏统一性,使得监督主体无法统一执法,造成了执法的混乱。
(三)预算监督流于形式
《宪法》中明文规定,财政部负责编制中央预算,国务院审批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地方预算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先经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再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同组成,由于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会的时间差,导致全国人大审批国家预算的时候,地方人大尚未举行会议,为了保证人大的会议时间,财政部只能取代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能,编制地方预算,将其与中央预算合并编制成国家预算报全国人大审批通过。这种编制方式使得预算审批模式流于形式,并未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四)追究责任机制未建立
一项支出的预算往往是经过政府决策的,政府決策失误的危害是极大的,政府决策失误再论上应该有相应饿领导人员承担责任。但是我国目前尚未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来配套。从而造成了责任机制的弱化,工作人员相互扯皮推诿,影响财政支出工作。
三、完善我国民生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的思路
(一)树立民生财政意识
公共财政把财政的目标定位于服务于人民大众,要求有效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民生财政则是公共财政在特殊时期的特殊表现。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与之相伴的社会变化,不公平现象和民生问题层出不穷,亟须政府力量的介入。尤其是在财政方面,需要财政部门发挥其再分配功能,缓解社会不公的现象。因此,我国财政部门把工作的主要方向和方针政策进行了调整,在公共财政的理念之后,我们提出了民生财政,要求“为民执政”,突出民生、民情、民权,并将建设的重心放到百姓的利益上,进而否定了“建设财政”。
(二)完善民生财政支出监督法律法规的制定
加强民生财政支出监督工作并使其纳入法制的轨道的前提是必须完善财政支出的法制体系、明确财政支活动的程序并建立相应的绩效管理机制和法律责任机制。由于我国的财政支出监督法律还未出台,我们应该针对财政支出监督面临的新任务,分析其依据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从完善民生财政支出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将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重心放在完善保障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法规规章上。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财政支出的违法行为如果存在处罚规定不统一的情况话,应统一处罚的标准;对于与现实的经济情况不相适应的状况,应该切实依据现实生活中的经济状况进行完善。对于经济转型中出现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財政支出监督漏洞,应该尽快出台弥补的相应法律。
(三)进一步理顺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体系
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体系是由财政支出监督法的内容——财政支出监督关系的结构来确定的。完整的民生财政支出监督法律体系一般由财政监督法作为开头,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财政监督法,作为财政支出相关法律的母法,财政监督法的地位不言自明,是财政活动所有遵守的最基本的法律。(2)财政支出监督法,根据现状,“以财政支出监督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转移支付法》等。(3)转移支付监督法,转移支付监督法的内容主要是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范围在法律中明确的划分出来,完善现存的转移支付模式;具体明确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特别规定了对其的监督制约制度。(4)财政投资监督法,财政投资监督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投资的原则、程序和关于资金的运用等方面。(5)政府采购监督法,政府采购监督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规范政府采购的制度、及其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另外还有采购合同的备案担保及法律责任等。
参考文献:
[1] 徐国桥.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的回顾与展望[J].财政监督,2009,07:49.
[2] 陈治.论我国构建民生财政的法制保障[J].当代法学(双月刊),2011,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