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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公司陷入僵局、股东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形提供了解决途径,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但是,现有规定极其模糊,不能满足复杂的司法实践情况,所以,我国建立有效的司法解散替代措施体系是极其必要的。借鉴国外的司法实践,我国可以用设立股份强制回购、确定临时董事、判决公司分立等措施替代判决公司解散,从而避免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不健全、实施成本过高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