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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规范和学理两个角度对视频聚合行为的法律定性进行检视和探讨,在涉及技术类著作权司法审判中,应区分技术本身与技术应用者以及技术中性论与技术价值论,技术与视频聚合行为法律定性没有必然关系;应坚持以法律下的自由为由对视频聚合行为者科以相应的义务;应通过著作权法来修复著作权人与传播者之间失衡的利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