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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罚的执行是实现刑法惩罚犯罪功能的重要保证。针对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和假释制度。然后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违法减刑、假释等现象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其背后的司法腐败问题必须依法惩处。
关键词:减刑;假释;司法腐败;问题研究
一、我国刑法中减刑假释制度具体规定与适用条件
在我国,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
但是,并不是针对所有的犯罪分子均可适用减刑和假释的制度。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背后的司法腐败问题的特点
减刑和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变更的重要方式,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确保刑罚起到应有的惩罚效果,对罪犯形成有效的威慑力,保障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都离不开减刑、假释的良好执行。乱减刑、滥假释属司法腐败中的执行腐败。司法实践中减刑与假释的违法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主体比较特殊,主要是负有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责的执法和司法人员,而且有的人员互相勾结,往往容易形成窝案串案。二是从犯罪手段来看,弄虚作假、权钱交易较为突出,作案过程较为隐蔽,反侦查能力较强,案件发现难、查办难、处理难。三是从犯罪后果来看,这些犯罪案件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极大损害了国家法制尊严和司法公信力,被社会舆论视为严重的司法腐败。
2014年3月到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其间,检察机关严查“花钱买刑”、“以权赎身”,共立案查办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213件252人。有些腐败的背后,是制度之失;有些腐败的背后,则是监管之失。笼统地将腐败问题都归咎于制度,不仅不客观,也妨碍了问题的解决。减刑和假释本是司法文明的产物。作为制度的减刑和假释并没有错,错的是执行的人把“经”给念歪了。“提钱出狱”等司法乱象的根源,更多在于监管之失。
三、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背后的腐败问题的理性分析
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对此并不是后知后觉。早在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开展了针对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专项检查活动。同一年,最高法院则力推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查。但执行腐败这个司法顽症,却在历经多次治理之后,仍能明滋明长,不断割裂官民关系。遏制这一乱象的关键,还在公开。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但鉴于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不切实际的。
依照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此外,《规定》也明确了公示的内容,包括罪犯的姓名、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公示期限和意见反馈方式等。
四、解决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背后的腐败问题的对策与思路
内因和外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针对减刑与假释背后的司法腐败问题,应该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着手解决。第一、从内因来看,需要司法机关的真正配合,除前文已述外,一是切实加强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二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程序,将人民法院自身纠错程序利用起来。第二、从外因来看,需要从政府、媒体、舆论等方面入手,加大政府财政支持,从减刑与假释相关问题来看更应充分发挥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从外因着手监督司法公正的实现。关于减刑假释的公示,公示地点应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减刑、假释依据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经过必要的期限后,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实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减刑、假释裁定,以公开透明的审理程序来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五、结语
减刑和假释,都是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刑罚制度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正确运用减刑、假释制度,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本来是为了达到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的目的,这样既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威慑和改造、教育的功能,又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国家司法机关减负。对减刑、假释结果的公开,将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检察机关和社会大众成为“睁眼瞎”,从而让监督的力度迸发,逐步减少减刑与假释背后的司法腐败现象。
参考文献
[1] 张传伟.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4.
[2] 董坤.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路径化构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01).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减刑与假释背后的司法腐败理论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C219)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佳诺(1993.01- ),女,辽宁本溪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关键词:减刑;假释;司法腐败;问题研究
一、我国刑法中减刑假释制度具体规定与适用条件
在我国,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
但是,并不是针对所有的犯罪分子均可适用减刑和假释的制度。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背后的司法腐败问题的特点
减刑和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变更的重要方式,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确保刑罚起到应有的惩罚效果,对罪犯形成有效的威慑力,保障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都离不开减刑、假释的良好执行。乱减刑、滥假释属司法腐败中的执行腐败。司法实践中减刑与假释的违法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主体比较特殊,主要是负有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责的执法和司法人员,而且有的人员互相勾结,往往容易形成窝案串案。二是从犯罪手段来看,弄虚作假、权钱交易较为突出,作案过程较为隐蔽,反侦查能力较强,案件发现难、查办难、处理难。三是从犯罪后果来看,这些犯罪案件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极大损害了国家法制尊严和司法公信力,被社会舆论视为严重的司法腐败。
2014年3月到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其间,检察机关严查“花钱买刑”、“以权赎身”,共立案查办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213件252人。有些腐败的背后,是制度之失;有些腐败的背后,则是监管之失。笼统地将腐败问题都归咎于制度,不仅不客观,也妨碍了问题的解决。减刑和假释本是司法文明的产物。作为制度的减刑和假释并没有错,错的是执行的人把“经”给念歪了。“提钱出狱”等司法乱象的根源,更多在于监管之失。
三、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背后的腐败问题的理性分析
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对此并不是后知后觉。早在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开展了针对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专项检查活动。同一年,最高法院则力推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查。但执行腐败这个司法顽症,却在历经多次治理之后,仍能明滋明长,不断割裂官民关系。遏制这一乱象的关键,还在公开。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但鉴于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不切实际的。
依照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此外,《规定》也明确了公示的内容,包括罪犯的姓名、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公示期限和意见反馈方式等。
四、解决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背后的腐败问题的对策与思路
内因和外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针对减刑与假释背后的司法腐败问题,应该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着手解决。第一、从内因来看,需要司法机关的真正配合,除前文已述外,一是切实加强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二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程序,将人民法院自身纠错程序利用起来。第二、从外因来看,需要从政府、媒体、舆论等方面入手,加大政府财政支持,从减刑与假释相关问题来看更应充分发挥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从外因着手监督司法公正的实现。关于减刑假释的公示,公示地点应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减刑、假释依据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经过必要的期限后,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实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减刑、假释裁定,以公开透明的审理程序来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五、结语
减刑和假释,都是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刑罚制度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正确运用减刑、假释制度,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本来是为了达到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的目的,这样既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威慑和改造、教育的功能,又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国家司法机关减负。对减刑、假释结果的公开,将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检察机关和社会大众成为“睁眼瞎”,从而让监督的力度迸发,逐步减少减刑与假释背后的司法腐败现象。
参考文献
[1] 张传伟.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4.
[2] 董坤.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路径化构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01).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减刑与假释背后的司法腐败理论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C219)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佳诺(1993.01- ),女,辽宁本溪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社会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