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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8日,国务院正式发出公告,宣布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三天为全国哀悼日,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这是新中国首次为一场特大自然灾害的死难者设立的全国哀悼日,也是第一次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其意义重大而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