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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接收工作是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福建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于2003年联合下发的《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应适时将形成时间巳满5年的.属永久保管的电子档案移交至同级国家档案馆.进行集中保管。”按照文件要求.福建省档案馆应当在2008年开始接收省直各机关单位形成的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