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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基因立法应处理好的三个关系和应注意的三个问题进行了阐述,并从国际的立法趋势对基因立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基因立法 立法趋势
中图分类号:R99416文献标识码:A
一、处理好三个关系
基因保护和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笔者认为应该处理好三个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人与人的关系。
目前,我国在基因立法方面主要是靠两个管理办法:一个是国家科委1993年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后来国家农业部根据这个办法于1996又制定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这办法主要是从安全角度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
另一个是科技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主要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保护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
笔者个人认为,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实施,目前还缺少一个用来调节人与人关系的办法或条例。因为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进展,伴随着基因的研究有可能出现基因歧视,同时由于基因研究可能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伴随着基因研究可能出现利益纠纷。还有,随着分子医学、个性化医学的出现,由于基因检测导致医疗纠纷。因此在基因保护和生物安全立法方面应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如果这个提议可行的话,可以把这三个方面的合并,就叫作《基因工程管理法》,去掉“安全”两个字,仅仅从安全方面考虑是不全面的。
二、注意三个问题
如果要在这方面立法,要注意三个问题,也可以说是三个原则。
(一)与国际组织有关基因研究的文件相协调,或者说我国在基因研究立法时要与这些文件一致。
基因研究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因此基因立法应与国际接轨。这些文件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于人类基因组与人权问题的世界宣言》,国际人类基因组织的《关于遗传研究正当行为的声明》国际人类基因组织(HUGO)的伦理学委员会的《关于DNA取样:控制和获得的声明》(美国哈佛大学在我国安徽农村进行DNA取样,就违反了这个声明所倡导的知情同意原则)。国际人类基因组织(HUGO)的伦理学委员会的《关于利益分享的声明》
因为这些文件都比较关注由于基因组研究导致个人和人群的歧视,由于基因专利和商业化而导致各种利益冲突等问题。这些文件虽然都是伦理学指南,但道德是立法的基础。
(二)与联合国有关条约一致。
这些条约主要有:《人权世界宣言》、《消除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关于弱智者的人权》、《关于残疾人人权》、《关于儿童的权力》、《关于残疾人的平等机会方案的联合国准则》、《反对教育上的种族歧视》、《关于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的公约》(NO.111)等。
(三)与我国相关法律相协调。
《保险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幼保健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执业医师法》,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为什么基因立法要与这些法律相协调呢?
我国的《保险法》就明确规定投保人不能“故意隐瞒事实”,不可“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个人的基因图谱是否属于保险法所说的“事实”?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保险公司就具有了检测投保人基因信息的法定权利,检测投保人基因信息就不能视为基因歧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保险公司就不具有检测投保人基因信息的法定权利,检测投保人基因信息就构成了基因歧视。《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父母在决定对孩子进行教育投资之前是否有权知道其子女的基因信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基因作为记录个人生命信息的分子,应视为个人隐私,谁有权力知道儿童的基因检测结果?
三、国际立法趋势
国际上在基因保护和生物安全立法方面,主要是集中在知情同意和专利保护方面。其中在专利保护方面已经比较成熟了。这里我主要讲讲知情同意方面的情况。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已成为国际上生命法学和生命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一些国家正在考虑知情同意的立法,试图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推动在生命科学及医学的研究与实践中贯彻知情同意原则。英国《自然》杂志刊文“法国的研究引发知情同意法的争论”,说明知情同意在生命科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可能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目前,我国有几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都与知情同意原则有关。一个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一个是美国哈佛大学在我国安徽农村所进行的哮喘基因和高血压基因的调查。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还是个未知数,但消费者要求知道他所食用的食品是不是转基因食品,这个权利是应该得到保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有明确规定。从事疾病基因的调查研究更应该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美国哈佛大学在我国安徽农村所进行的哮喘基因和高血压基因的调查,不仅国家利益受到损失,受试者个人同样是一无所知。这也是由于我国在知情同意立法方面还不完善造成的。我们应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并积极地促进和推动知情同意方面的立法,同时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
虽然我国的生命科学立法还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国际上关于知情同意原则在生命科学立法中的发展动态。虽然不一定要冠以“知情同意法”的名称,但知情同意的原则应在有关的各种生命科学立法中有所体现。在目前阶段,应积极呼吁知情同意的分散立法,把知情同意原则写进各种相关法律中,待分散立法成熟后,再考虑制定专门的“知情同意法”。
(作者:袁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研究生管理大队学员八队党支部委员,学历:本科, 研究方向:临床医学;徐晓林,陈瑞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研究生管理大队学员八队)
参考文献:
[1]Christiane Capron, Consent laws, Nature,Vol.362,11,March,1993.
[2]Declan Butler, French study sparks debate on informed consent laws,nature,vol.361(102),1993.
关键词 基因立法 立法趋势
中图分类号:R99416文献标识码:A
一、处理好三个关系
基因保护和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笔者认为应该处理好三个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人与人的关系。
目前,我国在基因立法方面主要是靠两个管理办法:一个是国家科委1993年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后来国家农业部根据这个办法于1996又制定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这办法主要是从安全角度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
另一个是科技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主要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保护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
笔者个人认为,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实施,目前还缺少一个用来调节人与人关系的办法或条例。因为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进展,伴随着基因的研究有可能出现基因歧视,同时由于基因研究可能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伴随着基因研究可能出现利益纠纷。还有,随着分子医学、个性化医学的出现,由于基因检测导致医疗纠纷。因此在基因保护和生物安全立法方面应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如果这个提议可行的话,可以把这三个方面的合并,就叫作《基因工程管理法》,去掉“安全”两个字,仅仅从安全方面考虑是不全面的。
二、注意三个问题
如果要在这方面立法,要注意三个问题,也可以说是三个原则。
(一)与国际组织有关基因研究的文件相协调,或者说我国在基因研究立法时要与这些文件一致。
基因研究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因此基因立法应与国际接轨。这些文件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于人类基因组与人权问题的世界宣言》,国际人类基因组织的《关于遗传研究正当行为的声明》国际人类基因组织(HUGO)的伦理学委员会的《关于DNA取样:控制和获得的声明》(美国哈佛大学在我国安徽农村进行DNA取样,就违反了这个声明所倡导的知情同意原则)。国际人类基因组织(HUGO)的伦理学委员会的《关于利益分享的声明》
因为这些文件都比较关注由于基因组研究导致个人和人群的歧视,由于基因专利和商业化而导致各种利益冲突等问题。这些文件虽然都是伦理学指南,但道德是立法的基础。
(二)与联合国有关条约一致。
这些条约主要有:《人权世界宣言》、《消除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关于弱智者的人权》、《关于残疾人人权》、《关于儿童的权力》、《关于残疾人的平等机会方案的联合国准则》、《反对教育上的种族歧视》、《关于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的公约》(NO.111)等。
(三)与我国相关法律相协调。
《保险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幼保健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执业医师法》,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为什么基因立法要与这些法律相协调呢?
我国的《保险法》就明确规定投保人不能“故意隐瞒事实”,不可“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个人的基因图谱是否属于保险法所说的“事实”?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保险公司就具有了检测投保人基因信息的法定权利,检测投保人基因信息就不能视为基因歧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保险公司就不具有检测投保人基因信息的法定权利,检测投保人基因信息就构成了基因歧视。《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父母在决定对孩子进行教育投资之前是否有权知道其子女的基因信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基因作为记录个人生命信息的分子,应视为个人隐私,谁有权力知道儿童的基因检测结果?
三、国际立法趋势
国际上在基因保护和生物安全立法方面,主要是集中在知情同意和专利保护方面。其中在专利保护方面已经比较成熟了。这里我主要讲讲知情同意方面的情况。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已成为国际上生命法学和生命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一些国家正在考虑知情同意的立法,试图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推动在生命科学及医学的研究与实践中贯彻知情同意原则。英国《自然》杂志刊文“法国的研究引发知情同意法的争论”,说明知情同意在生命科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可能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目前,我国有几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都与知情同意原则有关。一个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一个是美国哈佛大学在我国安徽农村所进行的哮喘基因和高血压基因的调查。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还是个未知数,但消费者要求知道他所食用的食品是不是转基因食品,这个权利是应该得到保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有明确规定。从事疾病基因的调查研究更应该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美国哈佛大学在我国安徽农村所进行的哮喘基因和高血压基因的调查,不仅国家利益受到损失,受试者个人同样是一无所知。这也是由于我国在知情同意立法方面还不完善造成的。我们应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并积极地促进和推动知情同意方面的立法,同时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
虽然我国的生命科学立法还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国际上关于知情同意原则在生命科学立法中的发展动态。虽然不一定要冠以“知情同意法”的名称,但知情同意的原则应在有关的各种生命科学立法中有所体现。在目前阶段,应积极呼吁知情同意的分散立法,把知情同意原则写进各种相关法律中,待分散立法成熟后,再考虑制定专门的“知情同意法”。
(作者:袁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研究生管理大队学员八队党支部委员,学历:本科, 研究方向:临床医学;徐晓林,陈瑞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研究生管理大队学员八队)
参考文献:
[1]Christiane Capron, Consent laws, Nature,Vol.362,11,March,1993.
[2]Declan Butler, French study sparks debate on informed consent laws,nature,vol.361(102),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