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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案与普通的无证生产计量器具案件有很大的区别,本案中某公司不具备生产计量器具的能力,其违法手段仅仅是重新包装,重新标注,而该计量器具的原生产厂家取得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同类普通无证生产计量器具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具备一定的生产计量器具的能力,自己生产、销售,只是未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