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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介服务商承担审查义务是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应有之义,具有必要性;审查义务并不会加重网络中介服务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和经济负担,而是将网络中介服务商的知识产权负担摆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有层次,具有可行性;在当前新的经济与社会条件下,网络中立理论并不可取,不足以成为反对网络中介服务商承担审查义务的论据。因此,由网络中介服务商承担审查义务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