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视角下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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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黨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在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过程中,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民的法治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良好的法治意识不仅关系着依法治国理念的落实,而且有助于培养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价值。当前,我国在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在依法治国的视角之下,应当全面加强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和引导。
  关键词 依法治国 法治意识 公民 培育
  作者简介:李宁,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法学教师,副教授,法学硕士;李相儒,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6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制度保障。在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过程中,社会公民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必须要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和引导,其中大力培育法治意识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法治意识是指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是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以及对法律规范的认同的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在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的过程中,公民的法治意识是重要的基础,也是决定依法治国总体水平的关键。因此,加强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形势下加强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加强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具有下列几方面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有助于提出宪法的法律权威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重要基础。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尊重《宪法》的权威和基础地位,在充分理解和认识《宪法》的基础上,实现全面遵法守法。因此,在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的过程中,宪法意识的培养是关键和首要的问题。通过加强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实现维护宪法权威的目标。
  (二)有助于公民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一系列权利。通过加强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引导公民树立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充分了解和认识自身具有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过程中,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公民通过采取法律途径化解纠纷,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有助于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过程中,还需要营造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让更多的公民受到熏陶和影响。通过加强培育和引导,公民个体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将遵法守法转变成为行动自觉,并在此基础上,带动更多的社会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法律规定和要求,最终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有助于转变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影响
  长期以来,受到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的束缚和影响,社会上集中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和“法不责众”等错误的观念和认识,给公民的行为及法治观念的形成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通过加强公民法治观念的培育,能够有效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影响,将现代法治观念牢固地树立在全体社会公民的内心之中,真正实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现阶段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现阶段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形势和任务,这对于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了很多不可预知的影响。在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战略的要求下,现阶段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还存在很多问题:
  1. 公民的权利意识严重欠缺。当前,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欠缺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很多社会公民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和基本知识,并不了解自身拥有很多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对于法律也秉持着消极的态度。还有很多公民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关系,只知道遵守法律的义务,却不清楚对应的权利。正是因为很多社会公民的权利意识严重欠缺,才导致对法定权利的真实性持有严重的怀疑,更不懂得如何有效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甚至在自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之时还没有完全意识到,这就对公民的法治观念培育造成严重影响。
  2. 对于法律的认同感不强。受到传统观念、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及司法不公等因素的影响,当前还有很多社会公民对于法律缺乏必要的认同感,不认为法律对于自身的工作和生活有直接影响,也并不认同将法律视为维持社会发展的必需品。由于缺乏对于法律的认同,很多公民在行动上更多地表现出对于法律的疏远、不认同和陌生。相比于遵守法律,还有很多公民选择的是尊重和认同行政权力,对于行政政策规定持肯定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法治意识难以得到有效培养,也违背了现代公民法治意识培育过程中公民主动参与的必要前提和规律。
  3. 传统观念的不利影响。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观念,这种观念强调的是“圣人治国”、“清官断案”,更多的是需要管理者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带有极强的主观性。相比之下,法律却成为了统治阶级的附属品和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这就很难在公民心目中形成法治意识。在这些传统观念的制约和影响下,很多社会公民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对于法治意识的培育也是非常不利的。
  4. 法治意识培育的主体责任不明确。当前,在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过程中,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等主体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既没有突出法治意识培育的主体责任,又没有建立联动协调的机制。由于缺乏统一的责任主体,就导致了培育效果长期得不到有效提高。   (二)產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造成现阶段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存在诸多问题背后有着一系列复杂的原因,具体体现如下:
  1. 经济因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社会经济结构日益多元化,各种市场经济主体纷纷涌现出来。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主体格局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活跃市场经济的效果,但是却对于市场经济的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多元的市场经济主体背后,都有着群体所对应的法治观念和意识,这些观念和意识相互碰撞、交织影响,让各个经济主体内部的社会公民难以形成统一化的法治意识和现代法治观念。
  2. 文化因素。正如前文所述,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力是根深蒂固的。即使在进入全面改革开放的新阶段,受到很多现代西方思想文化的冲击,中国传统文化依然保持着深刻的影响力。在传统文化之中,法律的权威性被无限破坏,伦理与法律、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封建社会的“人治”影响依然存在。要克服传统文化的影响,还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
  3. 法律层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有法不依”的现象,大部分法律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和遵守,司法不公导致了法律的权威性遭到了严重破坏,还有部分领域依然存在着立法的“空白”,这一系列的问题对于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和培育都有深刻的影响。
  4. 道德层面。当前,我国公民的道德建设总体水平还不高,社会公民的总体道德水平还没有得到显著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与道德水平息息相关,也属于公民道德的组成部分。由于公民道德建设总体水不高,很多公民没有对法治意识培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现代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迫切需要道德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支持。
  三、如何有效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培育水平
  党中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战略,实际上为我们指明了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总体目标、发展方向和基本要求。笔者认为,有效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培育水平,应当采取如下对策和措施:
  (一) 树立法律权威,提高司法独立性
  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过程中,全面树立法律权威,特别是宪法权威是重要的基础。只有在全社会充分树立《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才会进一步理顺公民的法治观念,引导更多的社会公民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在充分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继续突出司法独立性,完善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体系,用事实为社会公众普及法治意识,确保司法公正这个根本原则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在此基础上,还要正确处理党法关系、政法关系和民法关系等,让司法独立原则得到最大限度地体现。
  (二) 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养法治文化
  在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过程中,培养良好的法治文化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也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体现。为此,要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实现社会普法的“全覆盖”。
  加强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在充分重视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一方面将普法宣传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教育内容,将普法宣传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德育教育等教育内容之中,还要坚持法治意识教育的常态化,经常巩固法治意识的教育成果。另一方面要提高高校对于法治意识教育的重视程度,采取多种的法治意识教育模式,充分利用“两课”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社团等法治意识教育主阵地,在大学生群体中牢固地树立和培养现代法治观念和意识。在充分发挥学校法治意识培育功能的基础之上,培养更多具备现代法治观念和意识和合格社会公民。
  (三)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转变社会治理模式
  在社会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过程中,还要注重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能力,通过有效转变社会治理结构,拓宽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只有鼓励更多的社会公民遵法守法,主动参与现代社会治理,才能够从根本上实现社会公民法治意识的有效提高。
  1.切实提高公民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观念和意识。社会治理是与传统的社会管理截然不同的新型社会发展模式。社会治理充分强调政府、社会机构、公民在社会发展和管理过程中的权责分配,强调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主动性。依法参与社会治理是我国法律赋予社会公民的权利,公民参与有利于促进国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和可实施性,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政府形象,也有助于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
  2.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培养法治意识。公民在提高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基础上,会自觉根据法律规定和要求行使社会治理权利,参与社会治理活动。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公民将更加直观而深刻地对法律加以认识和理解,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规范言行。通过这个过程,就实现了公民法治意识转变成为法治行为,达到了法治意识培育的效果。
  总之,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是一个长期而系统化的工作,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在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引领和带动下,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培育水平将得到长足的提高,为实现全面小康提供新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张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南京师范大学.2006.
  [2]黄一轩.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培育途径.延边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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