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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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影响了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控审构造.认罪认罚案件中检、法仍然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但在职权上进行了调整.囿于传统诉讼构造与认知,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控审冲突的排异现象.随着认罪认罚案件控审构造在理论层面的廓清以及相关综合配套制度的完善,控审之间终将迈向常态化的“合作”关系.一方面,在纵向构造上,审查起诉在诉讼阶段中的作用凸显,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职责;另一方面,在横向构造上,合作性司法与对抗性司法理念的交织,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因素的融合,形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权法定从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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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影响了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控审构造.认罪认罚案件中检、法仍然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但在职权上进行了调整.囿于传统诉讼构造与认知,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控审冲突的排异现象.随着认罪认罚案件控审构造在理论层面的廓清以及相关综合配套制度的完善,控审之间终将迈向常态化的“合作”关系.一方面,在纵向构造上,审查起诉在诉讼阶段中的作用凸显,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职责;另一方面,在横向构造上,合作性司法与对抗性司法理念的交织,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因素的融合,形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权法定从宽模式,呈现一种“类二元”审判构造.而无论纵向构造上的检察主导,抑或横向构造的“类二元”审判结构,都蕴藏着权力异化的潜在风险.在控审“合作”常态化运行的制度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深入贯彻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敢于承担认罪认罚案件的主导职责,与审判机关共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与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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