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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在春秋时期的邦交活动中,坚持以“列国”作为本国邦国等级的定位,并形成与之相统一的荣辱观。周代礼制规定判断“列国”的首要标准为五等诸侯爵位,“列国”是指“公侯之国”,是拥有完整邦国权力的大国。而与“伯子男”等小国相对。但在春秋时期评价邦国等级的标准则变为国家大小与实力强弱。“列国”这一概念也逐渐与“列于诸侯”合流,用为“众国”“各国”。而这一变化也左右着鲁国“列国”意识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