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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结合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性及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的存在现状,着重分析了电子文件的法律证据价值及其证据性,最后并透彻地分析了电子文件法律证据效力实现的主要障碍。
关键词:电子文件;法律凭证性;法律效力;实现障碍
电子文件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其存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件磁性介质。因此,与传统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文件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加之一些来自外界的对计算机网络的干扰,都可能造成它的丢失、损坏和更改。在诸多研究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文章里,我们看到,作者都把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性与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混为一谈。其实,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性与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加以必要的区分。
(1)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性。讨论电子文件是否具有法律凭证性,即指电子文件在司法过程中能否用以作为证据、发挥凭证性作用来认定事实的特性和能力。电子文件虽然是计算机技术和现代办公发展下的产物,但其在本质上与传统纸质文件一样。电子文件应该和纸质文件一样具有法律凭证性,这是国际社会和国内学者近年来趋于公认的观点,笔者亦赞同这一说法。
(2)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在传统上,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产生效力。法律效力强调“法律和法律文件的约束力,通过国家权力赋予法律以效力,是国家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4]。”由此不难看出,“法律效力”是根据国家的权力获得或丧失的。既然如此,讨论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时,更多地需要考虑其是否具备法律赋予的约束力。理论上,电子文件具有不可争辩的法律效力,但是实际生活中,电子文件因其不同的信息载体及信息记录方式而难以确定信息的原始纪录性,故其存在易出错、易丢失和易破坏等问题,从而使得法律效力的确认工作难以进行,致使其在司法过程中难以接受为证据,这也许就是至今国内外法律仍未明确规定电子文件可作为法律证据的原因所在。不过我们知道任何技术都是在不断进步的,如果我们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与法律法规手段的结合来保证电子文件的原始纪录性,当可以保证电子文件信息具有依据凭证作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表现之一就是它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电子文件原始性界定困难,极易引起人们对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作用产生怀疑。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的确立,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首先,要依靠科技真正攻克电子文件原始性的界定关[5],这是解决电子文件法律效力问题的基础。其次,要加强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及法律效力,做到有法可依,这是解决电子文件法律效力问题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证据是能够证明某一特征事实的真实存在的一切事实,它具有客观性(也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三个基本特征。因此,文件是否具有证据价值,就取决于这三个特征。
(1)电子文件的客观性。电子文件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运用电子计算机或者网络设备进行事物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真实历史记录,只是在记录内容的信息载体上发生了变化。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文件的内容不易为人修改,从而确保了电子文件的客观真实性。
(2)电子文件的关联性。电子文件的关联性是通过电子文件的背景信息和结构信息表达出来的。普通的纸质文件本身已经包含了背景信息,如机关的印章、签名等本身就包含在文件载体上。而电子文件的背景信息指伴随着电子文件的生成和运作过程产生的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的信息,其客观地反映了电子文件与事务之间的关联性。只要电子文件的保管者能妥善地管理好背景信息,那么电子文件的关联性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3)电子文件的合法性。电子文件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电子文件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制度来实现。如通过严格的审查制度来确保电子文件来源的合法性与真实性,通过建立安全可靠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来确保电子文件不被非法用户修改甚至销毁。可见电子文件的合法性也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纸质文件所具有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点,电子文件同样也可以具备,这就构成了电子文件法律凭证的基本理论依据。
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电子文件作为证据在法律上的证明力。然而,证明力的强弱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有不确定性性。尽管我们不能机械地将某一类证据归属于证明力强的证据,而将另一类证据归属于证明力弱的证据,但是证据证明力强弱之分确有规律可循,例如历史档案、历史物证都有强大的无可争辩的证明力。我认为,讨论证据的法律效力应该从证据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方面来看,客观真实是指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事物和状态,而法律真实则是指法学家根据诉讼规律、证据规则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是有距离的。从以上所述的档案学界对档案的本质属性所做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档案本身的特性与作为法律证据所应具有的“书面”“原件”“存档”等要求的高度吻合,使档案作为证据时能够达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高度统一。这也正是在法律诉讼中,原始档案具有无可争辩的法律效力,而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尚存争议的关键。如果我们能证明电子文件的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具有高度的统一,那么电子文件就确实有和档案一样的法律效力,但是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尚未达到成熟的地步。
以下几个当面成为影响电子文件证据性的重要因素:
(1)来自传统档案学观念的影响。档案学理论将档案的价值基于其原始性,原始性是档案区别于其他资料的本质属性,人们往往习惯用“原件、原本、原稿”来强调档案这个概念。而电子文件不具备白纸黑字的直观性,因此,如果继续拘泥于“原件”的概念,必然会阻碍人们对电子文件价值的认识和利用,这是电子文件法律凭据效力难以确定的障碍之一。
(2)电子文件的不完善管理易导致电子文件证据性的丢失。第一,电子文件本身所具有的数据易消失性、非安全性、易改动性、易出错性和对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的依赖性等特点,使得电子文件的安全保管和维护有一定的难度,从而使电子文件容易丢失其真实性和证据性。第二,电子文件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不成熟,使得外界对电子文件证据性的维护难以放心虽然国外对电子文件的研究起步比较早,但目前仍然缺乏统一的电子文件管理国际标准。
当然,我衷心希望,科技和网络的发展最终将弥补其自身的缺陷,使电子证据成为证据王国中的“后起之秀”。
【参考文献】
[1]赵雪.电子文件法律效力认识的几个误区[J].湖北档案,2002(07):4
[2]董杜骄.电子证据研究的认知起点[J].技进步与对策,2003(02):14
[3]于海防.数字证据的程序法定位——技术、经济视角的法律分析[J].法律科学,2002(01):2-7
[4]赵国俊,魏娜,谢明.文件工作的科学管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
关键词:电子文件;法律凭证性;法律效力;实现障碍
电子文件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其存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件磁性介质。因此,与传统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文件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加之一些来自外界的对计算机网络的干扰,都可能造成它的丢失、损坏和更改。在诸多研究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文章里,我们看到,作者都把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性与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混为一谈。其实,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性与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加以必要的区分。
(1)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性。讨论电子文件是否具有法律凭证性,即指电子文件在司法过程中能否用以作为证据、发挥凭证性作用来认定事实的特性和能力。电子文件虽然是计算机技术和现代办公发展下的产物,但其在本质上与传统纸质文件一样。电子文件应该和纸质文件一样具有法律凭证性,这是国际社会和国内学者近年来趋于公认的观点,笔者亦赞同这一说法。
(2)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在传统上,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产生效力。法律效力强调“法律和法律文件的约束力,通过国家权力赋予法律以效力,是国家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4]。”由此不难看出,“法律效力”是根据国家的权力获得或丧失的。既然如此,讨论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时,更多地需要考虑其是否具备法律赋予的约束力。理论上,电子文件具有不可争辩的法律效力,但是实际生活中,电子文件因其不同的信息载体及信息记录方式而难以确定信息的原始纪录性,故其存在易出错、易丢失和易破坏等问题,从而使得法律效力的确认工作难以进行,致使其在司法过程中难以接受为证据,这也许就是至今国内外法律仍未明确规定电子文件可作为法律证据的原因所在。不过我们知道任何技术都是在不断进步的,如果我们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与法律法规手段的结合来保证电子文件的原始纪录性,当可以保证电子文件信息具有依据凭证作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表现之一就是它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电子文件原始性界定困难,极易引起人们对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作用产生怀疑。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的确立,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首先,要依靠科技真正攻克电子文件原始性的界定关[5],这是解决电子文件法律效力问题的基础。其次,要加强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及法律效力,做到有法可依,这是解决电子文件法律效力问题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证据是能够证明某一特征事实的真实存在的一切事实,它具有客观性(也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三个基本特征。因此,文件是否具有证据价值,就取决于这三个特征。
(1)电子文件的客观性。电子文件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运用电子计算机或者网络设备进行事物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真实历史记录,只是在记录内容的信息载体上发生了变化。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文件的内容不易为人修改,从而确保了电子文件的客观真实性。
(2)电子文件的关联性。电子文件的关联性是通过电子文件的背景信息和结构信息表达出来的。普通的纸质文件本身已经包含了背景信息,如机关的印章、签名等本身就包含在文件载体上。而电子文件的背景信息指伴随着电子文件的生成和运作过程产生的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的信息,其客观地反映了电子文件与事务之间的关联性。只要电子文件的保管者能妥善地管理好背景信息,那么电子文件的关联性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3)电子文件的合法性。电子文件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电子文件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制度来实现。如通过严格的审查制度来确保电子文件来源的合法性与真实性,通过建立安全可靠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来确保电子文件不被非法用户修改甚至销毁。可见电子文件的合法性也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纸质文件所具有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点,电子文件同样也可以具备,这就构成了电子文件法律凭证的基本理论依据。
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电子文件作为证据在法律上的证明力。然而,证明力的强弱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有不确定性性。尽管我们不能机械地将某一类证据归属于证明力强的证据,而将另一类证据归属于证明力弱的证据,但是证据证明力强弱之分确有规律可循,例如历史档案、历史物证都有强大的无可争辩的证明力。我认为,讨论证据的法律效力应该从证据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方面来看,客观真实是指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事物和状态,而法律真实则是指法学家根据诉讼规律、证据规则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是有距离的。从以上所述的档案学界对档案的本质属性所做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档案本身的特性与作为法律证据所应具有的“书面”“原件”“存档”等要求的高度吻合,使档案作为证据时能够达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高度统一。这也正是在法律诉讼中,原始档案具有无可争辩的法律效力,而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尚存争议的关键。如果我们能证明电子文件的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具有高度的统一,那么电子文件就确实有和档案一样的法律效力,但是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尚未达到成熟的地步。
以下几个当面成为影响电子文件证据性的重要因素:
(1)来自传统档案学观念的影响。档案学理论将档案的价值基于其原始性,原始性是档案区别于其他资料的本质属性,人们往往习惯用“原件、原本、原稿”来强调档案这个概念。而电子文件不具备白纸黑字的直观性,因此,如果继续拘泥于“原件”的概念,必然会阻碍人们对电子文件价值的认识和利用,这是电子文件法律凭据效力难以确定的障碍之一。
(2)电子文件的不完善管理易导致电子文件证据性的丢失。第一,电子文件本身所具有的数据易消失性、非安全性、易改动性、易出错性和对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的依赖性等特点,使得电子文件的安全保管和维护有一定的难度,从而使电子文件容易丢失其真实性和证据性。第二,电子文件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不成熟,使得外界对电子文件证据性的维护难以放心虽然国外对电子文件的研究起步比较早,但目前仍然缺乏统一的电子文件管理国际标准。
当然,我衷心希望,科技和网络的发展最终将弥补其自身的缺陷,使电子证据成为证据王国中的“后起之秀”。
【参考文献】
[1]赵雪.电子文件法律效力认识的几个误区[J].湖北档案,2002(07):4
[2]董杜骄.电子证据研究的认知起点[J].技进步与对策,2003(02):14
[3]于海防.数字证据的程序法定位——技术、经济视角的法律分析[J].法律科学,2002(01):2-7
[4]赵国俊,魏娜,谢明.文件工作的科学管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