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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与学生个人、高校、政府部门、银行及社会息息相关的,它不是某个部门或者是某个专营机构的问题,助学工作应该引起全社会人或相关机构的关注,只有研究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才能真正造福贫困学子。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拖欠偿还 高等教育成本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从1999年6月施行到现在,国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了五个阶段的调整,逐步实现国家助学贷款从纯商业性贷款设计到政策性贷款设计的转变。目前,全国有292万贫困生受惠,资助金额达到了253亿元。要使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则必须要从历史出发,寻找出阻碍助学贷款进程的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一、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历史进程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并在全国8个城市中进行了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了重重困难。
于是,2000年2月、8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先后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开展中央财政贴息的无担保(信用)国家助学贷款。拟通过政策文件的颁布给助学贷款工作带来大的转机,但助学贷款工作整体进展依然缓慢。
2001年7月和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的无担保性质,实行“四定”“三考核”政策。上述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到2003年底,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941万人中,有79万人与银行签订了合同,贷款覆盖率达到8.4%。按国家助学管理中心的统计数据,贫困生约200万人,获得贷款的学生占在校贫困生的比例为41.2%。
可是,随着第一批贷款还款期限的临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又面临着一个新问题。拖欠、逃废国家助学贷款的问题日益显现了出来,助学贷款拖欠偿还的现象比比皆是,违约比例节节攀升,全国借款学生平均违约率超过20%,个别高校违约率甚至高达50%以上,全国有100多所院校被银行列入暂停发放助学贷款的“黑名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现象。从2004年年初起,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几乎在全国范围内停贷。
在这种情况下,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做出重大改革,建立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新政策、新机制。《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促进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发展。
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在历史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7年5个阶段可以看出,国家助学贷款走过来的路并不平坦,最终还是收效不大。
1.政府政策性目标与银行商业性运作的矛盾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了保证受教育机会平等,合理分担高等教育成本而实施的一项有效措施。它集政策、福利、教育和金融的复杂性于一身,有明显的政策性目标。然而,助学贷款又只能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运作,国家助学贷款具有笔数多、金额小、时间长、工作量大的特点,银行不仅要进行贷中、贷后管理等工作,还要承担追偿成本和违约损失等风险,造成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偏高的情况,然而,商业银行却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商业性企业,因此,无法避免地出现委托人及代理人之间的矛盾,即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银行的商业性运作之间的矛盾。这是目前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所面临的最大困境。
2.风险防范机制不合理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无担保性质的信用贷款,贷款的偿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生的诚信意识。社会对恶意欠款的人也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对缺乏社会公德行为的惩罚力度非常弱,对贷款的回收造成一定的隐患。政府设置的风险补偿金也未起到真正的风险补偿作用。自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开办以来,我国一直没有真正建立起风险补偿基金制度。2004年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中提出由政府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政府规定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上限为15%,具体比例在招标时确定)由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学校各承担50%,以此来弥补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应该说在保障银行利益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贷款经办银行的积极性,但也增加了政府和高校的负担。
3.贷款回收机制有待改进
贷款拖欠偿还率偏高说明制度本身存在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在贷款回收方案的设计上存在一定的弊端,助学贷款回收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贷款偿还方式及偿还期限单一,学生毕业后只能按照银行制订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银行系统操作烦琐、机械,有的学生因为忘记还贷或者操作不当造成银行扣款不成功,就担上拖欠的罪名;二是我国的信用系统还没形成网络,并没有建立真正的信用体系,对于恶意欠款者,却无相应的惩治措施,常常会造成贷款无法追回的窘境;三是对于一次性还款的,积极按时还款的,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也没有相应的奖励或豁免机制,很大程度也打击了贷款学生的积极性。
4.高校未充分发挥作用
在实际操作上,有不少高校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认识不足,过分依赖助学贷款,视其为解决贫困生问题和拖欠学费的“特效药”,同时还有错误的认识,把助学贷款工作完全归究给银行,认为只要银行同意发放贷款就万事大吉了。因此,出现积极号召有困难的学生主动申请贷款,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严格,对成功申请到助学贷款的学生管理和诚信教育不足,对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去向跟踪力度不够等,这些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了贷款追偿的难度。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与学生个人、高校、政府部门、银行及社会息息相关的,它不是某个部门或者是某个专营机构的问题,助学工作应该引起全社会人或相关机构的关注。让我们行动起来,针对以上提出的四个突出问题,研究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共同为我国的全民受教育事业贡献出应有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公共财政阳光覆盖更多贫困生.中国教育报,2007年3月6日第2版.
[2]国家助学贷款经历“7年之痒”.工人日报,2006年9月21日.
[3]陈国治,邹青.构建有效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解套助学贷款回收难的思考.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
[4]孙亚琴,范元伟,何强.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制度分析与设计.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
[5]徐琛.国家助学贷款:好政策遭遇执行难.教育与职业,2006.
(作者单位:广东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拖欠偿还 高等教育成本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从1999年6月施行到现在,国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了五个阶段的调整,逐步实现国家助学贷款从纯商业性贷款设计到政策性贷款设计的转变。目前,全国有292万贫困生受惠,资助金额达到了253亿元。要使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则必须要从历史出发,寻找出阻碍助学贷款进程的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一、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历史进程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并在全国8个城市中进行了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了重重困难。
于是,2000年2月、8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先后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开展中央财政贴息的无担保(信用)国家助学贷款。拟通过政策文件的颁布给助学贷款工作带来大的转机,但助学贷款工作整体进展依然缓慢。
2001年7月和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的无担保性质,实行“四定”“三考核”政策。上述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到2003年底,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941万人中,有79万人与银行签订了合同,贷款覆盖率达到8.4%。按国家助学管理中心的统计数据,贫困生约200万人,获得贷款的学生占在校贫困生的比例为41.2%。
可是,随着第一批贷款还款期限的临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又面临着一个新问题。拖欠、逃废国家助学贷款的问题日益显现了出来,助学贷款拖欠偿还的现象比比皆是,违约比例节节攀升,全国借款学生平均违约率超过20%,个别高校违约率甚至高达50%以上,全国有100多所院校被银行列入暂停发放助学贷款的“黑名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现象。从2004年年初起,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几乎在全国范围内停贷。
在这种情况下,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做出重大改革,建立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新政策、新机制。《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促进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发展。
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在历史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7年5个阶段可以看出,国家助学贷款走过来的路并不平坦,最终还是收效不大。
1.政府政策性目标与银行商业性运作的矛盾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了保证受教育机会平等,合理分担高等教育成本而实施的一项有效措施。它集政策、福利、教育和金融的复杂性于一身,有明显的政策性目标。然而,助学贷款又只能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运作,国家助学贷款具有笔数多、金额小、时间长、工作量大的特点,银行不仅要进行贷中、贷后管理等工作,还要承担追偿成本和违约损失等风险,造成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偏高的情况,然而,商业银行却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商业性企业,因此,无法避免地出现委托人及代理人之间的矛盾,即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银行的商业性运作之间的矛盾。这是目前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所面临的最大困境。
2.风险防范机制不合理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无担保性质的信用贷款,贷款的偿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生的诚信意识。社会对恶意欠款的人也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对缺乏社会公德行为的惩罚力度非常弱,对贷款的回收造成一定的隐患。政府设置的风险补偿金也未起到真正的风险补偿作用。自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开办以来,我国一直没有真正建立起风险补偿基金制度。2004年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中提出由政府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政府规定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上限为15%,具体比例在招标时确定)由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学校各承担50%,以此来弥补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应该说在保障银行利益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贷款经办银行的积极性,但也增加了政府和高校的负担。
3.贷款回收机制有待改进
贷款拖欠偿还率偏高说明制度本身存在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在贷款回收方案的设计上存在一定的弊端,助学贷款回收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贷款偿还方式及偿还期限单一,学生毕业后只能按照银行制订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银行系统操作烦琐、机械,有的学生因为忘记还贷或者操作不当造成银行扣款不成功,就担上拖欠的罪名;二是我国的信用系统还没形成网络,并没有建立真正的信用体系,对于恶意欠款者,却无相应的惩治措施,常常会造成贷款无法追回的窘境;三是对于一次性还款的,积极按时还款的,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也没有相应的奖励或豁免机制,很大程度也打击了贷款学生的积极性。
4.高校未充分发挥作用
在实际操作上,有不少高校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认识不足,过分依赖助学贷款,视其为解决贫困生问题和拖欠学费的“特效药”,同时还有错误的认识,把助学贷款工作完全归究给银行,认为只要银行同意发放贷款就万事大吉了。因此,出现积极号召有困难的学生主动申请贷款,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严格,对成功申请到助学贷款的学生管理和诚信教育不足,对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去向跟踪力度不够等,这些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了贷款追偿的难度。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与学生个人、高校、政府部门、银行及社会息息相关的,它不是某个部门或者是某个专营机构的问题,助学工作应该引起全社会人或相关机构的关注。让我们行动起来,针对以上提出的四个突出问题,研究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共同为我国的全民受教育事业贡献出应有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公共财政阳光覆盖更多贫困生.中国教育报,2007年3月6日第2版.
[2]国家助学贷款经历“7年之痒”.工人日报,2006年9月21日.
[3]陈国治,邹青.构建有效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解套助学贷款回收难的思考.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
[4]孙亚琴,范元伟,何强.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制度分析与设计.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
[5]徐琛.国家助学贷款:好政策遭遇执行难.教育与职业,2006.
(作者单位:广东深圳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