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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对中国的银行来说,仍然是一个问题。一方面,已上市的银行信息披露相对较多,非上市银行则明显不足;另一方面,各银行的信息披露主要限于强制性披露,自愿披露很少。在已披露内容中,对一些关键指标,如风险项目、盈利能力、衍生工具的市值等,往往语焉不详。
这样一来,首先,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银行经营失败时,除了股东,无从了解銀行经营状况的债权人同样会遭受损失。还有,银行经营各主体的动机有差异。银行经营者更倾向于从事高风险业务,因为他们的收益与此相关。债权人最保守,因为他们只能获得固定收益。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披露,债权人的利益肯定会受到侵害。
其次,银行经营成果具有公共性。由于银行危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经营不善,可能会冲击许多与其没有直接业务联系的人的生活,从而使公众有可能成为那些低效率银行的无辜受害者。
所以,必须通过建立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所有银行——无论是否上市,无论大小——都要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口径进行披露,将银行的经营置于投资者、债权人、公众、媒体、专家和监管者的视野中,以此来监督银行的经营状况,推动其提高经营能力。
这样一来,首先,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银行经营失败时,除了股东,无从了解銀行经营状况的债权人同样会遭受损失。还有,银行经营各主体的动机有差异。银行经营者更倾向于从事高风险业务,因为他们的收益与此相关。债权人最保守,因为他们只能获得固定收益。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披露,债权人的利益肯定会受到侵害。
其次,银行经营成果具有公共性。由于银行危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经营不善,可能会冲击许多与其没有直接业务联系的人的生活,从而使公众有可能成为那些低效率银行的无辜受害者。
所以,必须通过建立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所有银行——无论是否上市,无论大小——都要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口径进行披露,将银行的经营置于投资者、债权人、公众、媒体、专家和监管者的视野中,以此来监督银行的经营状况,推动其提高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