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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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两种特殊形式,二者有着相同和区别之处,在具体适用时比较容易混淆,本文具体对比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概念、适用条件等方面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代位继承 转继承 适用条件 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出现在法定继承中的两种特殊情形。这两种特殊的法定继承方式在具体适用时有着类似之处和细微差别,比较容易混淆。本文对二者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区别之处进行了以下简单对比分析。
  一、代位继承
  (一) 代位继承的概念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法律制度。
  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或代位人。
  (二)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代位继承制度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各国立法几乎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尽管各国对代位继承的理解、规定略有不同, 但它们都将之规定为法定继承的必要补充。在我国,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代位继承的适用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是适用代位继承的先决条件,活着的人的继承地位不能被代替,只有出现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况,才能发生代位继承。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2、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如果被代位继承人生前丧失了继承权,则不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因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替已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则代位继承人就丧失了代替的位置,无权可代。
  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包括长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姻亲(配偶)、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均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以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部分遗嘱无效,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这部分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时,是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而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的权。
  2、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有数人时,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按人均分配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转继承
  (一)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又称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归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二)转继承的适用条件
  1、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的,如果该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其未丧失继承权的,则会发生代位继承,而不能发生转继承。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后死亡的,其已经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则其继承人可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直接继承其遗产,也不会发生转继承。
  2、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后死亡的,则因其放弃而不享有继承权,没有参与继承的权利,当然也就不会发生转继承。
  当然,如果继承人生前丧失了继承权,即不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也自然不发转继承。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是我国法定继承制度中的两种继承方式,两者都存在两次死亡的事实,被继承人的遗产都是由其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但作为继承遗产权利转移的方式,两者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发生;而转继承是在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发生的。
  (二)发生的条件不同。引起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而引起转继承发生的条件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
  (三)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的继承人仅限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接受转继承遗产的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
  (四)继承的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一次性的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替补继承的性质。而转继承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遗产应继份额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继承,转继承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即先由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应继份额,再由已死亡的继承人(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实际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
  (五)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已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不发生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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