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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特别是唐宋时期的契约制度已经渐趋完善。为了确保契约双方目的的实现,从汉代开始,民间契约实践中就逐步发展形成了越来越复杂的瑕疵担保责任条款,以保证各方能够顺利完成契约交易,实现契约目的。中国传统契约的瑕疵担保责任条款可分为物的瑕疵担保与权利瑕疵担保两种类型,而伦理化的中国古代社会又使得中国古代契约的瑕疵担保责任具有与古代罗马法的瑕疵担保诸多不同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