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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追偿权,保证了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治,也给基金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鉴于现实中医保经办机构行使追偿权时存在的困境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分歧,本文在分析行使追偿权的现实困难和追偿权的权利属性后,提出构建医保经办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以期更好地解决追偿权的行使问题。